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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聲字第 248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48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李松勇 男 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北市○○區○○○路○段○○巷○○○○號5樓(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累犯更定其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0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松勇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拾壹月。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松勇曾因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

刑2 月確定,於民國100 年10月1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該受刑人復於101 年3 月1 日因販賣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上訴字第276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年10月確定,惟該判決未適用累犯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更定其刑等語。

按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

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開規定更定其刑,刑法第47條第1 項、第4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受刑人於101年3月1日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

101年度上訴字第2765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3年10月,並經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1298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刻正發監執行中。茲該受刑人犯上述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前,曾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 年度審簡字第

920 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2 月,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確定,並於100 年10月1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2765號刑事判決、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徵。是受刑人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惟本院前開第2765號判決,未論以累犯並依法加重其刑。從而,檢察官聲請更定其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規定更定其刑如主文。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48條、第4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國棟

法 官 童有德法 官 江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靜怡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3-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