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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聲字第 249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49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賈秀香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0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賈秀香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受刑人賈秀香因違反法院組織法等罪,經本院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宋松璟法 官 吳鴻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以真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3-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