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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聲字第 2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處分人 吳旻軒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犯竊盜執行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旻軒犯竊盜罪所宣告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處分人即受刑人吳旻軒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20日以99年度上易字第18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於99年12月9日解送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強制工作。茲執行機關以其執行已滿1年6月,考核其在場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有應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之必要,檢具事證,報經法務部以101年12月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示核准免予繼續強制工作,有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101年12月13日泰訓所輔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報請免予繼續執行保安處分報告表、保安處分人成績記分總表在卷可稽,爰聲請裁定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等語。

二、本院經審核相關文件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0條第2項但書,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富

法 官 洪于智法 官 賴邦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信昱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3-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