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50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金川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9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金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金川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上更㈠字第325號判決判決有期徒刑9年確定,於民國97年1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8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8月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瑞華
法 官 游士珺法 官 吳冠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駿川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