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63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昭宇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102 年度執聲付字第101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昭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昭宇因偽造文書等罪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上訴字第558 號判處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於民國101 年7 月3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8 月9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
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 年8 月9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 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瑞華
法 官 游士珺法 官 吳冠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駿川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