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64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游秀玉上列受刑人因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0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上更㈠字第382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7873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並於民國99年3月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8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8月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黃斯偉法 官 江振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雅淩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