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67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緯祥上列受刑人因傷害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102 年度執聲付字第10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緯祥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黃緯祥因傷害罪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8年度簡上字第77號判處有期徒刑 1年,上訴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4089號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 101年度台上字第3037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1年9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8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 年8 月1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 號函及所附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國棟
法 官 江翠萍法 官 許永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玉華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