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67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國鎮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等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102 年度執聲付字第10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國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國鎮因殺人未遂等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880號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18年確定。於92年6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8 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 年8 月1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 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莊明彰法 官 彭政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文傑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