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77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周建勇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2 年執聲付字第10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周建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建勇㈠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92年度聲字第8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3 月確定;㈡因妨害國幣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461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確定;㈢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鈞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78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於民國92年5 月2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 年
8 月23日核准假釋出獄,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聲請人之前開聲請,除有法務部矯正署102 年8 月2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附件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外,並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人前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葉麗霞
法 官 陳志洋法 官 蔡守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衍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