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78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游俊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0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游俊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俊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3836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確定,並於民國97年11月1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8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8月2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黃斯偉法 官 江振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雅淩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