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83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張瑞鳴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1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瑞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瑞鳴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聲減字第2號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2年2月確定。於民國101年8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8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8月2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慧
法 官 游士珺法 官 吳冠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駿川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