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87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廖建旗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1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廖建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廖建旗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10號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嗣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2639號聲請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於97年3月28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2年8月28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8月2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法 官 陳博志法 官 蘇隆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品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