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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聲字第 288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88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清宏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1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清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清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52 號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8年6月確定。送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於102年8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 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8月2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 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張傳栗

法 官 施俊堯法 官 朱瑞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家慧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3-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