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99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曾麗如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執聲付字第11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曾麗如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麗如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85年度上訴字第193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10月(其中施用麻醉藥品罪判處有期徒刑7 月部分,因罹於時效無庸執行,僅執行施用毒品判處有期徒刑3 年6 月部分)確定。於民國101 年4 月1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9 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9月1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等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 王炳梁
法 官 周明鴻法 官 黃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雅云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