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聲字第 201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01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處分人 王志強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搶奪等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聲字第8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志強犯搶奪等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王志強前因犯搶奪等罪,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16日判處有期徒刑3 年,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於100年5月11 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在案。茲執行機關以其執行已逾1年6月,經考核其在場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有應免予執行強制工作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報請法務部於102年5月2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示核准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有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102年5月1 日報請免予繼續執行保安處分報告表、成績記分總表、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3476號判決書、等在卷可稽,爰依法聲請裁定免予繼續強制工作之執行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0條第2 項但書,保安處分執行法第57條、第40條第1項,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 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彭政章法 官 莊明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藝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3-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