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04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豐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8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豐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豐富(1)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936號聲請減刑為有期徒刑3月確定,(2)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1212號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為8年6月,併科罰金32萬元確定。於民國95年5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6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6月2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沈君玲法 官 趙功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佳伶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