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12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昌泰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聲請案號:102年執聲付字第8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昌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昌泰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134號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2年,併科罰金新台幣20萬元確定,於民國93年8月20日送監執行(另有刑後強制工作3年,尚未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6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函檢附保護管束名冊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並無不合。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炳梁
法 官 黃雅芬法 官 陳世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品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