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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聲字第 217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17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啟南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8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啟南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陳啟南(1)因偽造有價證券等罪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94號聲請定應執行刑為3年8月確定。(2)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189號聲請定應執行刑為1年9月確定。(3)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728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易字第1454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6年9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7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7月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國棟

法 官 江翠萍法 官 許永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程欣怡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3-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