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23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劉一賢(原名陳一賢)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8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劉一賢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劉一賢因偽造文書等罪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1117號聲請定應執行刑為1年6月確定。於民國101年6月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7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7月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國棟
法 官 江翠萍法 官 許永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程欣怡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