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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聲字第 233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33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趙黎文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9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趙黎文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趙黎文因偽造文書等罪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135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 4月,上訴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3676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0 年2 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 年7 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 年7 月1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 號函及所附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國棟

法 官 江翠萍法 官 許永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玉華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3-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