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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聲字第 237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 年度聲字第237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蔡清育上列受刑人因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2 年執聲付字第93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蔡清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蔡清育因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等案件,經本院101年度聲字第1744號聲請定應執行刑為2 年11月確定,於民國

101 年4 月24日入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於102 年7 月19日核准假釋出獄,此有該部矯正署民國102 年7 月1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該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被告前案紀錄表暨前開判決之網路擷取本查明,是以,聲請人前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

二、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准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法 官 陳博志法 官 王梅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麗娟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3-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