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455號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 洪金模
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聲請保護管束案件,裁定如下:
主 文洪金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受刑人洪金模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410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3 年10月確定。民國101年5月17日入監執行。經法務部於102 年10月18日核准假釋出獄,有該部矯正署民國102年10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稽。
二、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准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李麗珠法 官 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采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