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46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德超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2 年度執聲付字第13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德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德超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334號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11年2月確定,已於民國96年11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0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0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法 官 吳麗英法 官 汪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寶鈴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