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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聲字第 351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51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汪文斌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3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汪文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汪文斌因強盜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已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本院)98年度聲減字第

581 號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7年7月確定;及因搶奪案件,經本院以95 年度上訴字第1957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刑後強制工作3 年,經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6216號上訴駁回確定。於95 年7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 年10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0月2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聰明

法 官 曾德水法 官 謝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尚君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3-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