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65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劉靖為原名劉光源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 年度執聲付字第14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劉靖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劉靖為因強盜等罪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聲減字第269 號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9 年9 月確定,於民國96年7 月3 日送監執行,經法務部於102 年11月8 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 年11月8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 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受刑人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於法有據。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陳芃宇法 官 彭政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文傑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