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聲字第 372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72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蕭淑妃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過失致死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 年度執聲付字第14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蕭淑妃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蕭淑妃因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過失致人於死等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交上更㈠字第13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3 月。於民國100 年4 月26日送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於102 年11月15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 年11月1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 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新竹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受刑人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於法有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趙文卿

法 官 楊志雄法 官 李幼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靜怡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3-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