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82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蔡進發上列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執聲付字第14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蔡進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進發⑴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3910號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確定。⑵另因懲治盜匪條例等罪案件,經本院以78年度上訴字第1687號判處有期徒刑9 年,褫奪公權5 年確定(前經撤銷假釋,執行殘刑4 年2 月28日)。於民國85年4 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 年11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 年11月2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 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等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 王炳梁
法 官 周明鴻法 官 黃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雅云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