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何崇維(原名何中暐)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何崇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崇維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637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併科罰金新台幣8萬元,上訴後,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5086號及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180號刑事判決分別駁回上訴而告確定。並於民國(下同)100年1月25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12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12月2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黃斯偉法 官 江振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雅淩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