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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聲字第 395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95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朝欽上列受刑人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最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5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朝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朝欽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罪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725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於102年2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1月2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貴雄

法 官 林怡秀法 官 吳冠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駿川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3-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