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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聲字第 396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96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鄭建國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 年度執聲付字第14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以95年度上重訴字第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年、5 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確定。於民國95年8月9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 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㈠按軍事審判法於民國102 年8 月13日公布修正後,法院受理

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覆判或上訴審軍事法院(審判機關)之保安處分執行聲請案件,應由該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管轄(參司法院102 年11月21日院台廳刑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本件受刑人隸屬部隊駐地為桃園,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軍事審判機關為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一情,有軍法案件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軍事審判機關對應各級法院一覽表在卷可按,故本件聲請保護管束應由本院管轄,核先敘明。

㈡受刑人甲○○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國防部最高軍事

法院以95年度上重訴字第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年、5 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確定。於95年8 月9 日起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執行中,原刑期終了日期為104年7 月28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214 日,故刑期終了日期為103 年12月26日。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

102 年11月29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江振義

法 官 蕭世昌法 官 何燕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昱志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3-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