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02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 陳福良上列受處分人因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及刑之執行案件(聲請案號:102年執聲字第13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福良免予繼續執行刑前強制工作。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陳福良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8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於100年5月11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茲執行機關以其執行已滿1年6月,考核其在場行狀良好,悛侮有據,認有應免予強制工作之執行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報經法務部102年8月1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示核准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但不免除其刑之執行),爰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函暨附件受處分人成績記分總表、報請免予繼續執行保安處分並免除本刑執行報告表等,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炳梁
法 官 周明鴻法 官 陳世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品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