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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聲字第 31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1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裕臺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裕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裕臺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選上訴字第30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00年度台上字第2433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並於民國(下同)100年6月21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黃斯偉法 官 江振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雅淩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3-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