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13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龍禾霖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1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龍禾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龍禾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2341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3月確定,並於民國97年5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9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9月2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黃斯偉法 官 江振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雅淩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