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4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梁郭賢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2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梁郭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梁郭賢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即改制後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4135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上訴後,經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1431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並經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79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100年3月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月2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瑞華
法 官 游士珺法 官 吳冠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駿川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