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5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蕭啟宇(原名蕭泳順)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2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蕭啟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啟宇因詐欺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易字第3323號刑事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上訴後經本院以100年度上易字第83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並於民國(下同)100年7月7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月2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黃斯偉法 官 江振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雅淩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