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7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蔡政益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2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蔡政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政益因強盜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4月,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1502號部分撤回上訴及上訴駁回確定,並經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801號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確定。於民國95年11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月2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國棟
法 官 江翠萍法 官 許永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玉華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