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00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紹中上列受刑人因殺人等罪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執聲付字第15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紹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因殺人等罪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129號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20年,禠奪公權10年確定。於92年9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2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黃惠敏法 官 孫惠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潘文賢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