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08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宗煒(原名陳文和)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5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宗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宗煒因傷害致死等罪案件,經本院97年度聲減字第932 號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 7年3 月確定。於民國94年3 月1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
102 年12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2月1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
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
法 官 何俏美法 官 張永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家慧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