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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聲字第 408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08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宗煒(原名陳文和)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5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宗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宗煒因傷害致死等罪案件,經本院97年度聲減字第932 號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 7年3 月確定。於民國94年3 月1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

102 年12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2月1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

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

法 官 何俏美法 官 張永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家慧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3-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