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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聲字第 62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62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彭金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聲請易科罰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2 月23日所宣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案由欄「因受刑人傷害案件」,應更正為「因受刑人恐嚇危害安全案件」。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受刑人彭金章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經判決確定,聲請人聲請裁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民國102 年2 月23日所宣示之裁定,其案由欄「因受刑人傷害案件」係屬誤載,應更正為「因受刑人恐嚇危害安全案件」,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許文章法 官 黃斯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威翔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裁判案由:聲請易科罰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3-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