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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聲字第 75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75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處 分人 李文吉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盜匪等案件,聲請免除繼續強制工作(102年度執聲字第2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文吉犯盜匪案件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處分人李文吉前因盜匪案件,經最高法院於民國81年1月8日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於刑之行完畢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2年確定。自100年7月21日開始執行強制工作。茲執行機關以其執行已滿1年6月,考核其在場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有應免予強制工作之執行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報經法務部102年2月19日法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示,核准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並通知檢察官依法聲請免予其強制工作之繼續執行,經核附送之有關考核表等文件,認無繼續執行其強制工作之必要,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57條、第40條第1項及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件受處分人前因盜匪案件,經最高法院以80年度台上字第6122號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2年確定,已於100年7月21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至今已滿1年6月,茲受處分人在執行期中,在場行狀良好,悛悔有據,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經執行機關檢具事證,報經法務部以102年2月19日法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示核准免予繼續執行,並通知檢察官轉請法院裁定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之執行等情,有法務部矯正司泰源技能訓練所102年2月26日泰訓所輔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報請免予繼續執行保安處分報告表、受處分人成績記分總表各乙份在卷可稽,爰聲請免除其強制工作之繼續執行,本院覆核無異,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57條、第40條第1項及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敏慧

法 官 劉秉鑫法 官 白光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鴻勳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3-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