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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聲字第 78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780 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張明雄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處分(102年度執聲字第2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明雄犯參與犯罪組織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受刑人張明雄前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3年1 月13日判處有期徒刑7 月,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 年確定,於100 年5 月7 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茲執行機關以其執行已滿1 年6 月,且考核其在場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有應免予強制工作之執行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報請法務部於102 年2 月19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示核准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處分,並通知檢察官轉請法院裁定免予繼續強制工作之執行等情前來,有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102 年2 月26日泰訓所輔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免予繼續執行報告表、成績計分總表各在卷可稽,爰聲請免除強制工作之繼續執行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5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沈宜生

法 官 陳坤地法 官 吳炳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碧玲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9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3-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