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70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張金鈴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2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金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張金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5年度易字第312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1457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563號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4月確定;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上重訴字第86號判處有期徒刑9年確定,上開各罪並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2776號定其應執行9年2月確定,於97年8月27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2年3月1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3月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法 官 王梅英法 官 蘇隆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品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