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85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廷銚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3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廷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廷銚因偽造有價證券罪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73號刑事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上訴後,經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301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並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5067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並於民國(下同)99年12月16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3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3月1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江振義法 官 許雅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雅淩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