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91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張樂愚上列受刑人因背信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3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樂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樂愚因背信案件,經本院年度重上更㈢字第1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於100年9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3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3月1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瑞華
法 官 游士珺法 官 吳冠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駿川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