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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重交附民上字第 1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重交附民上字第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幼霞

吳捷發被上訴人即 被告 黃宇君上列當事人間因過失致死附帶民訴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100年度交附民字第5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黃宇君被訴過失致死案件,業經原審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猶執陳詞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廢棄原審判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

法 官 施俊堯法 官 張傳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盈伸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6 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3-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