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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重交附民上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 年度重交附民上字第2 號上 訴 人 陳太山特別代理人 周麗美被 上訴 人 王健成上列被上訴人王健成因本院102 年度交上易字第55號過失致重傷罪案件,經上訴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上訴。本件刑案部分,業經本院撤銷原審無罪判決,改判被上訴人王健成有罪在案,則原判決以被上訴人王健成上開刑案部分無罪並據以駁回上訴人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有未洽。惟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法 官 陳博志法 官 王梅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麗娟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9 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3-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