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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金上更(一)字第 1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金上更(一)字第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羅翊展 (原名羅泓貽、羅建興)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玟媛 (原名黃雪琴)共 同選任辯護人 紀鎮南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金訴字第4號,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562號、第1163號、第1535號),提起上訴,本院前審判決後,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2969號移送本院併案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

羅翊展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叁年拾月。

黃玟媛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

事 實

一、羅翊展(原名羅泓貽、羅建興)於民國94年5月5日設立雲泰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雲泰生活科技公司),由其妻黃玟媛(原名黃雪琴)登記為公司負責人,羅翊展擔任董事,嗣於95年12月間改設立雲泰寬度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雲泰公司,原設台中市○區○○路0段000號14樓之3,後改址台中縣大里市《現改制台中市○里區○○○里○○○街○號),委由無犯意聯絡,黃玟媛之不知情商職同學楊玫瑛登記為公司負責人(楊玫瑛所涉本案部分,業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羅翊展擔任董事兼總經理,實際負責雲泰公司之營業決策等事項,為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所稱之法人行為負責人;羅翊展、黃玟媛夫婦二人均知悉依銀行法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亦不得非法經營以收受存款論之收受投資使加入為會員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顯不相當之紅利或報酬之銀行業務;亦知悉依公平交易法之規定,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羅翊展與黃玟媛夫婦二人自民國95年12月間起至97年3月間止,仍共同基於違反上述非法吸收資金經營銀行業務及違反公平交易法多層次傳銷規定之犯意聯絡,共同以可出資加入雲泰公司成為會員之名義,向不特定之人吸收資金,而約定給付與原本顯不相當利息之報酬而收受存款違反銀行法上開規定之犯意聯絡,由羅翊展負責統籌設計各種投資合約類型(如附表所示),綜理對外招募投資人入會吸收資金之工作,黃玟媛則擔任雲泰公司董事(但未參與公司營業決策),並提供其所有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下稱合庫)南屯分行、臺灣郵政北投石牌郵局(下稱石牌郵局)等金融帳戶供雲泰公司之會員匯款帳戶使用,且參與雲泰公司之收受款項、發放物品、合約解說等行政工作,渠等以「消費可取回消費本金」、「繳交4成費用領回10成回饋」、「9個月先領回一次本金、15個月可重複再次領取本金」等文宣,推出所謂「(3500元)一般商品與特有商品協定合約」【註:貨幣單位為新台幣,下同】、「(4500元)一般商品與特有商品協定合約」、「(4900元)首購回饋協定合約」、「(3500元)消費黃金或特有商品即時獲利專案」(下稱消費型,僅首購金額不同,或外購商品限定係黃金商品)、「(16800元)事業商消費協定合約書」(下稱經營型)、「經營加值型(人財匯聚)事業商推動創業合約」(下稱經營加值型)、「VIP客戶消費分紅專案協定合約」等各式合約,以消費為名,向不特定人吸收資金,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回饋金,雲泰公司所制定之各式合約類型分述如下:

㈠.「消費型」合約,分為「年繳」及「月繳」,再分為「內購」及「外購」型,另「外購」倘限定購買黃金商品,則尚有「外購黃金年繳消費型」,茲分述如下:

⒈外購年繳消費型:投資人倘欲購買每一投資單位入會,須一

次支付雲泰公司18,600元【其中3,500元為加入會員首購費用(可領取等值商品,下同)、500元為入會費、500元為帳務處理費、12,000元為雲泰公司外商店購物3萬元發票金額預設四成之毛利費用、2,100元為雲泰公司以42,000元預設5%之稅金】再交付在公司外之商店購買物品共3萬元之發票,而投資人於合約成立後第9個月可領回2萬元,第15個月可領回22,000元。

⒉外購月繳消費型:投資人倘欲購買每一投資單位入會,須於

入會時每單位先支付4,500元予雲泰公司(其中3,500元為加入會員首購費用、500元為入會費、500元為帳務處理費),再每月繳納現金1,175元(其中1,000元為雲泰公司以外購物2,500元發票金額預設四成之毛利費用,175元為雲泰公司以3,500元預設5%之稅金),另於一年內按月交付於公司外商店購買物品消費金額2,500元之發票(即上開3萬元/12=2,500元),而投資人於合約成立後第9個月可領回2萬元,第15個月可領回22,000元。

⒊內購年繳消費型:投資人倘欲購買每一投資單位入會,須一

次交付3萬元予雲泰公司,向雲泰公司購買等值商品(即毋庸再繳納在外面商店購物取得同額發票),另須支付雲泰公司3,500元加入會員首購費用(其中內含500元入會費,500元帳務處理費,投資人毋庸再支付雲泰公司上開預設之四成毛利及稅金,以鼓勵投資人儘量以內購方式參加),而投資人於合約成立後第9個月可領回1萬元,第15個月可領回2萬元(起訴書第3頁第5行誤載為可領回3萬元,應予更正)。

⒋內購月繳消費型:投資人倘購買每一投資單位入會,須於入

會時支付雲泰公司3,500元加入會員首購費用(內含500元入會費,500元帳務處理費,投資人毋庸再支付雲泰公司上開預設之四成毛利及稅金,以鼓勵投資人儘量以內購方式參加),嗣於一年內按月在雲泰公司內消費2,500元(即上開3萬元/12=2,500元),而投資人於第9個月可領回1萬元、第15個月可領回2萬元(起訴書第3頁第5行誤載可領回3萬元,應予更正)。

⒌外購黃金年繳消費型(起訴書第二頁提及此種合約類型,然

漏載合約內容,應予補充):投資人倘購買每一投資單位入會,須一次支付雲泰公司18,600元(其中3,500元為加入會員首購費用、500元為入會費、500元為帳務處理費、12,000元為雲泰公司以外購物3萬元發票金額預設四成之毛利費用、2,100元為雲泰公司以42,000元預設5%之稅金),另須交付在中央信託局所購買3萬元黃金之發票,而投資人於合約成立後第9個月可領回2萬元,第15個月可領回22,000元。

㈡.「經營型」(僅有月繳,沒有年繳類型)與「經營加值型」(僅有年繳,沒有月繳類型),亦分「外購」及「內購」,每人只可購買1單位,與「消費型」不同在於:可經營組織,組織至一定人數,可領取組織奬金,即介紹一人成為經營加值會員,可獲取2,000元佣金,於第9個月額外領取1,500元介紹奬金、第15個月再領取1,500元介紹奬金,若介紹之會員人數達1,024人,每月可領回40萬元奬金,茲分述如下:

⒈外購經營型(僅有月繳):投資人倘購買一投資單位入會,

於入會時須先支付雲泰公司18,300元(其中168,00元係取得公司套組產品費用,500元係入會費,1,000元係外購帳務處理費),另於一年內按月繳納在雲泰公司外面購物2,500元之發票(即上開3萬元/12=2,500元)及1,175元現金(即雲泰公司以3萬元預估之四成毛利12,000元,及以42,000元預估5%之稅金2,100元,平均每月繳納175元),嗣投資人可於合約成立後第9個月領回2萬元,第15個月領回22,000元。

⒉內購經營型(僅有月繳):投資人倘購買一投資單位入會,

須於入會時支付雲泰公司16,800元購買等值商品(內含500元入會費及500元帳務處理費,毋庸再支付雲泰公司上開預設之四成毛利及稅金,以鼓勵投資人儘量以內購方式參加),嗣於一年內按月在公司內消費2,500元(即上開3萬元/12=2,500元),嗣投資人於合約成立後第9個月可領回1萬元、第15個月可領回2萬元(起訴書第4頁第2行誤載為可領回3萬元,應予更正)。

⒊外購經營加值型(僅有年繳):投資人倘購買一投資單位入

會,須支付雲泰公司32,400元(其中16,800元可取得公司等值商品,500元為入會費,1,000元外購帳務處理費,12,000元係四成毛利費,2,100元係稅金),另持其他商店所開立以雲泰公司為買受人之3萬元統一發票予雲泰公司,嗣投資人於合約成立後第9個月可領回2萬元、第15個月可領回22,000萬元。

⒋內購經營加值型(僅有年繳):投資人倘購買一投資單位入

會,須支付雲泰公司16,800元(可取得公司內等值商品,內含500元入會費及500元帳務處理費,毋庸再支付雲泰公司上開預設之四成毛利及稅金,以鼓勵投資人儘量以內購方式參加)並須一次在雲泰公司內消費3萬元商品,嗣投資人於合約成立後第9個月可領回1萬元、第15個月可領回2萬元(起訴書第4頁第2行誤載為可領回3萬元,應予更正)。

㈢.VIP客戶消費分紅專案協定合約:投資人倘購買一投資單位入會,須先支付雲泰公司10萬元,日後每月分紅4,200元,共可領15個月,合約終止再領回本金10萬元(如果購買多個投資單位,所繳金額、每月分紅、領回本金即按比例加乘,例如附表編號15民眾張鳳嬌購買之其中一張合約即係此合約類型4個單位)。

二、羅翊展、黃玟媛即共同以上開合約內容,宣傳在該公司消費或在外任一商家消費後,將以雲泰公司為買受人之發票交回公司,事後可完全取回消費本金等為手段,並以「保險大樹法則」做比喻,聲稱加入該公司成為會員消費可取回本金,則會有愈來愈多會員加入,而先前加入之會員亦會將領到之回饋金重新投入公司消費,是以後加入會員所支付之4成紅利,可用於較先加入會員之回饋金,如此循環,公司足以支付回饋金,資金不虞匱乏等對外宣傳或舉辦說明會,致附表所示之投資人相信雲泰公司係合法經營,日後確可領回合約所載之回饋金或紅利,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其等之住處、住處附近、台中市雲泰公司之說明會或雲泰公司在新竹市舉辦之說明會等地,簽立如附表所示之各類合約,並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進入雲泰公司帳戶或黃玟媛個人帳戶中,羅翊展、黃玟媛夫婦二人即以此方法計吸收資金共計約2,071萬5,500元(起訴書附表第37頁誤載為2,041萬9,700元)。

三、羅翊展、黃玟媛夫婦二人並以投資人若介紹其他會員加入雲泰公司,並簽訂如附件所示之合約,則分別可向雲泰公司領取5百元至5千元不等之佣金;而以對如附表編號2至4、6至

10、12至16、21、24、54、89等多數投資人宣稱加入會員,除可獲取相關商品,並領到獲利數倍之回饋金外,且以尚可藉由介紹他人加入會員訂立合約,而取得佣金,以吸引不特定人加入會員及介紹新會員,致加入會員之上開投資人,非主要基於雲泰公司所推廣或銷售商品而取得佣金,只需介紹他人加入雲泰公司為會員即可藉此取得佣金,而從事吸收資金與以變質之多層次傳銷方式推廣或銷售商品。

四、附表編號1之投資人盧寶如,於雲泰公司在新竹市舉辦之說明會中簽約後,經親友提醒而心覺有異,屢次向羅翊展表示欲解約取回資金未果,乃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提出告訴;另附表編號2之投資人林春香、編號4之投資人秦和正亦先後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經移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統籌指揮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下稱新竹縣調查站)追查,循線查獲上情。

五、案經盧寶如、林春香、秦和正(已更名秦宏名)告訴暨新竹縣調查站移送新竹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檢察官就被告之犯罪事實以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起訴者,因其刑罰權單一,在審判上為一不可分割之單一訴訟客體,法院自應就全部犯罪事實予以合一審判,以一判決終結之,如僅就其中一部分加以審認,而置其他部分於不論,即屬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2款所稱「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之違法。又已經提起公訴之犯罪事實,除經檢察官依法撤回起訴外,並不能因檢察官在審判期日表示減縮起訴事實或未予陳述主張而發生消滅訴訟繫屬之效力,此與民事訴訟程序因採當事人處分權主義而得由當事人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之情形不同,換言之,該部分既未消滅訴訟繫屬,法院仍應予以裁判(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157號、96年台上字第726號判決意旨可參)。本案檢察官係起訴被告二人同時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雖公訴檢察官於原審審理程序中,本於其對法律之確信,認為被告二人之行為於法律上應僅成立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不成立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而於論告時陳明:減縮被告二人有關詐欺取財罪之犯行等語(原審卷二第70頁),然刑事訴訟法除有撤回起訴之規定外,並無減縮犯罪事實之規定,公訴檢察官陳明減縮犯罪事實,並不發生使訴訟繫屬消滅之效果,揆諸上開說明,仍須就原起訴書所記載被告二人涉犯刑法詐欺取財罪部分審理(即本判決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合先敘明。

二、證據能力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按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第2項亦有明文。本件當事人對於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均不予爭執,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再聲明異議(本院卷一第244頁、本院卷二第288頁、本院卷三第120至122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規定,認均具有證據能力。又本院下列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卷內之文書、物證)之證據能力部分,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當事人等於本院亦均未主張排除其證據能力,且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表示異議(本院卷一第244至252頁、本院卷二第288至296頁、本院卷三第122頁反面至130頁),本院審酌前揭文書證據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及第159條之4之規定,應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羅翊展、黃玟媛二人固坦承渠等二人原是夫妻,被告羅翊展於上開時地設立雲泰公司,由不知情楊玫瑛擔任雲泰公司名義負責人,被告羅翊展擔任董事兼總經理,創設上開各種投資合約類型,統籌雲泰公司對外招收會員吸收資金事宜,為公司實際負責人;而被告黃玟媛擔任董事,有參與協助招收會員事宜,而以雲泰公司名義於附表所示之時間,與各該投資人訂立如附表所示之合約,並收受各該投資人如附表所示之投資金額,嗣因雲泰公司週轉不靈致無力繼續履行合約,致造成各投資人受有損害等情,惟均矢口否認有何違反銀行法或公平交易法等犯行,分別辯稱如下:

㈠.被告羅翊展辯稱:雲泰公司沒有違法吸金,雲泰公司有進行貨品買賣,其參考社會上許多經營模式,設立上開方案承諾給予會員好處,只是後來會員人數及資金收入與其估算有落差,才會一時無法週轉未能繼續履約,其不知道不能用這種模式招收會員收受資金等語。

㈡.被告黃玟媛辯稱:雲泰公司是其夫羅翊展創立,因其是被告羅翊展配偶,住家在雲泰公司樓上,故才會從旁協助;當初羅翊展成立公司就是拿其上開帳戶去使用,所以會員匯入的款項都是其夫羅翊展他全權運用,其並非會計或有違反銀行法,且亦未實際參與雲泰公司之經營;自從公司發生事情後,其原本只是單純家庭主婦,照顧小孩,事發後其與其夫(即羅翊展)爭執不斷,現已分居5、6年,這段時間其獨力扶養小孩,已身心俱疲,其並無違反銀行法。

㈢.被告二人之辯護人辯護略稱:

1.被告羅翊展於96年4月12日向公平會報備,從20日起開始從事多層次傳銷,直到97年8月6日發現未營業,所以從12日刪除,有原審卷二第104頁公函可證。另被告羅翊展認為經過公平會核准從事多層次傳銷,所以認為給介紹的會員發獎金不犯罪,被告於案發後提供資料也有將所有介紹人領取獎金名單和金額呈報,被告此部分並無犯罪故意。被告所有營業行為都有向中部稅捐單位申報繳稅,另關於外購部分3萬元是會員直接給付給外面的大賣場,雲泰公司沒有拿到錢,3萬元變進項以加4成變成4萬2千元的銷項發票給會員,也沒有詐欺意思,3萬元東西會員也拿走,發票拿回來當作公司進項,1萬2就是毛利,也沒有要詐欺之意思。起訴書所載被告犯罪所得2千40餘萬元,其中進項行為1仟3百餘萬元,不是全部都被被告拿走,實際可運作也不到1仟萬元。

2.被告黃玟媛部分,本案憑證均非被告黃玟媛所蓋章,提貨單等也無被告黃玟媛之名字,所以黃玟媛實際上確實沒有參與,且本案30多名證人均稱被告黃玟媛沒有參與經營,新會員的介紹黃玟媛亦無參加。沒收金額本件3萬元貨品均係會員拿走,而購買貨物金額交給賣場,被告黃玟媛沒有拿到任何款項,實難認係不法所得。

3.綜上所述,被告黃玟媛並無參與犯罪,就其涉及銀行法、公平交易法及詐欺部分均無犯罪故意。本件是有商業買賣,被告羅翊展並非係非法吸收存款,故不構成銀行法之罪。至中央銀行牌告利率等資料,形式上真正不爭執,但本件不是給付顯不相當利息給會員,故沒有適用等語。

二、本院查:

㈠.被告羅翊展於94年5月5日設立雲泰生活科技公司,並由被告黃玟媛登記負責人,被告羅翊展擔任董事。迄至95年12月間改設立雲泰公司,由不知情之楊玫瑛擔任公司名義負責人,被告羅翊展則擔任董事兼總經理,統籌雲泰公司一切對外招收會員吸收資金,並規畫上開各種投資合約等事宜,為雲泰公司實際負責人;被告黃玟媛係被告羅翊展之配偶,擔任雲泰公司董事,未參與推銷,但有從旁協助經營,負責收單及收取現金並提供自己銀行帳戶供會員匯款等情,業據被告二人各供承在卷(96年度他字第2038號偵查卷第213頁反面至219頁、228至232頁、原審卷一第109頁反面至110頁、144頁反面至145頁、原審卷二第65頁反面)。此外,並有經濟部檢送之雲泰生活科技公司、雲泰公司變更登記資料(外放證據第2箱)、被告黃玟媛合庫南屯分行帳戶存款交易明細在卷可稽(98年度偵字第1163號偵查卷㈠第204頁、96年度他字第2038號偵查卷第15至19頁、379至384頁、385至393頁)。故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㈡.附表編號所示投資人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先後與雲泰公司簽訂合約並交付金錢(附表編號34、39、42、59、82之合約成立日期雖在雲泰公司設立之前,惟仍以雲泰公司名義簽訂),合約類型、介紹人、繳納金額均如附表所示,業據各證人即投資人於調查局、偵查中證述明確(投資人筆錄卷證出處均詳如附表所示),且為被告二人所不爭執(原審卷一第98頁反面、第143頁反面、原審卷二第65頁反面),並有辯護人於原審提出之準備程序續㈠狀(原審卷一第82至90頁)、及各該合約書(各該合約書出處均詳如附表所示)、雲泰公司所製作「消費型、經營型、經營加值型」合約一覽表、「消費還本及月紅利本益比試算表」、各種類型合約繳納金額及回饋金額簡表、產品目錄定價表、「VIP客戶消費分紅專案說明」、廣告傳單(96年度他字第2038號偵查卷第110至136頁,其中第120頁有關VIP客戶消費分紅專案之說明最為明確)等在卷可稽,堪予認定。

㈢.按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所謂「非銀行」,凡非依銀行法第2條規定,依銀行法組織登記,經營銀行業務之機構均屬之。又所謂「收受存款」,銀行法第5條之1規定:「本法稱收受存款,謂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銀行法第29條之1則規定:「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使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考其立法旨趣為:『…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本法第29條第1項及第125條定有明文,惟目前社會上有所謂地下投資公司等係利用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等名義,大量吸收社會資金,以遂行其收受存款之實,而經營其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依目前法院判決,對此種違法收受存款行為,往往只以違反公司法第15條第3項經營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而予專科罰金,因此無法發揮有效之遏止作用;為保障社會投資大眾之權益,及有效維護經濟金融秩序,實有將此種脫法收受存款行為擬制規定為收受存款之必要。違法吸收資金之公司,吸收資金之名義不一,因此除例示最常見之「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等名義之情形外,並以「其他名義」作概括規定,以期週全。違法吸收資金之公司,所以能蔓延滋長,乃在於行為人與投資人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股息、利息或其他報酬,爰參考刑法第344條重利罪之規定,併予規定為要件之一,以期適用明確。』等語,因此,銀行法第29條之1在性質上,乃屬銀行法第5條之1立法上之補充解釋,行為人之行為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即足當之。另所謂「業務」者,係指以繼續之意思,反覆實行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所謂「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並不限於單純之收受存款,舉凡與其相同之返還本金、提領存款、支付紅利、利息等業務,均應包括在內。至於所稱「與本金顯不相當」係指就原本利率、時期核算並參酌當地之經濟狀況,較之一般債務之利息,顯有特殊之超額者而言(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5936號判決意旨參照)。

㈣.又政府對於金融行政,尤其銀行之設立、經營之業務等等,於行政上採取甚為嚴格之規定,例如銀行之設立,採許可制,經許可後,尚須依公司法規定,設立為公司法人,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營業項目,發給營業執照,始得營業(銀行法第2章參照);又銀行法規定銀行業者須有相當之自有資本,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不得低於一定比率(同法第44條參照);銀行各種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應依中央銀行所定比率提準備金(同法第42條)等等,蓋因銀行業務與國家金融、經濟秩序、社會民生之關係,直接而重大,就銀行之存款業務而言,銀行所吸納者係一般社會大眾之多年積蓄,存款人數或數量既多且廣,影響範圍無遠弗屆,政府自須透過各種法令限制,充分保障民眾於銀行存款,避免風險之發生;而一般非經營銀行業者,倘藉由許以民眾與本金不相當之紅利、回饋、利息、報酬,而吸納一般民眾多年存款積蓄,因其等事先並無獲得政府之檢查許可,無法達到政府對於銀行設立與維持之高標準資本適足率之要求,所吸納之款項如何使用亦無法受到法令規範及主管機關監督,因此,民眾遭吸納之錢財極有可能遭人中飽私囊、捲款而逃或任意轉投資失敗,造成投資人血本無歸,引發眾多社會問題,因此,銀行法第29條第1項即明白規定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且為避免不法份子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民眾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規避上開規定,因此銀行法第29條之1明文規定禁止相類之吸金行為,目的均在貫徹金融政策禁止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之目的,上開立法理由第三點更明白表示:『違法吸收資金之公司,吸收資金之名義不一,因此除例示最常見之「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等名義之情形外,並以「其他名義」作概括規定,以期週全。』即可得知。因此,隨著時代演變,社會上招納會員吸收資金之犯罪手法,雖然日益包裝複雜,以各式令人眼花撩亂、計算複雜之方法吸引投資人投入資金,倘其核心內容確實係以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或報酬為手段,而吸收資金,仍屬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並不因行為人夾帶以其他名義為包裝,而脫免銀行法所規範違法吸金事實罪責之認定。從而辯護人辯稱:上開銀行法當初立法目的,僅係規範單純之吸收資金,沒有提供投資人任何實體物品或勞務之情形者,始構成違反上開銀行法之犯罪云云,並非可採。

㈤.關於本案各種投資合約,換算年利率是否有超過年息20%一節。經查:

1.本案被告羅翊展與被害人簽訂之投資合約書時間點,係於95年12月至97年3月間,被告所設立之雲泰公司係址設於台中地區,被害人多數居住於新竹、苗栗、台中地區,經核中央銀行統計資料庫資料可知,同期間五大銀行(即台灣銀行、合作金庫銀行、第一銀行、華南銀行及土地銀行)平均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介於2.2%至2.62%之間(本院卷三第138頁);且95年12月至97年3月台中市民間借貸信用拆借平均月利率資料,再將資料乘以12得出平均年利率,此段期間內之平均利率為28.06%(本院卷三第140頁)。

2.而雲泰公司制定之各式合約類型之投資報酬率分別計算如下:(另見附件:各式投資合約類型一覽表)⑴「消費型」-「外購」合約(含年繳及月繳):如附表一所

示,消費型外購合約有三種,其差異僅在加入會員首購費用不同,其餘均相同。依附表一所列,消費型外購三種合約,會員需支出之現金分別為48,600元、49,600元及5萬元(含支付予雲泰公司之現金,以及會員向雲泰公司以外之公司消費而支付之金額),其能取得之報酬分別為75,500元、76,500元及76,900元不等(包含會員向雲泰公司領取之會員首購費用等值商品、向雲泰公司以外之公司購買之商品金額、以及自雲泰公司取得之現金回饋),其年化之投資報酬分別為

44.28%、43.39%及43.04%,均顯著高於前述同期間台中市民間無擔保借貸利率。另,如不計入會員取得商品之金額,而僅計算會員支付予雲泰公司而未取得商品之金額(即「入會費及帳務處理費」、「繳納外購商品發票金額之四成毛利」、「繳納5%營業稅」),及會員於合約成立後第9個月與第15個月得領取之回饋金,則此三種合約之年化投資報酬率均高達142.52%,遠高於前述同期間之民間無擔保借貸利率。

⑵「消費型」-「內購」:此合約之投資報酬率,如包含會員

向雲泰公司購買商品,則為71.64%;如不計入會員取得商品之金額,而僅計算會員支付予雲泰公司而未取得商品之金額(即「入會費及帳務處理費」、「繳納外購商品發票金額之四成毛利」、「繳納5%營業稅」),及會員於合約成立後第9個月與第15個月得領取之回饋金如不包含會員向雲泰公司所購買之商品,則投資報酬率為無上限,因會員支付33,500元予雲泰公司後,不但可領取價值33,500元之商品,更可於第9個月及第15個月分別領取2萬元及22,000元之現金回饋,會員為領取總共44,000元之回饋金,無須支付購買商品以外之金額予雲泰公司,故其年化投資報酬率並無上限。

⑶「消費型」-「外購黃金」:此合約與前述「消費型」-「

外購」(年繳)(「(3500元)一般商品與特有商品協定合約」)之差異僅在於會員繳納予雲泰公司之外購商品發票之品項不同,此合約之發票限於購買黃金之發票,「(3500元)一般商品與特有商品協定合約」則不限制發票之商品類型,因此,此合約之投資報酬率亦為44.28%(含會員購買商品)及142.52%(不含會員購買商品)。

⑷「經營型」:此種合約有外購及內購二種,依前述之計算方式所求得之投資報酬分別為:

①外購:33.85%(含會員購買商品)及135.38%(不含會員購買商品)。

②內購:51.28%(含會員購買商品)及無上限(不含會員購買商品)。

⑸「經營加值型」:此類合約僅有外購年繳型,其投資報酬率

為:33.85%(含會員購買商品)及135.38%(不含會員購買商品)。

⑹「VIP客戶消費分紅專案合約」:此合約會員無須內購或外

購任何商品,會員於簽約時先支付10萬元予雲泰公司,日後每月可向雲泰公司領取分紅4,200元共15個月,於合約終止再領回本金10萬元,此合約每單位之簽約會員共可領回163,000元(4,200×15+10萬),此項合約之年化投資報酬率為50.4%。

⑺再者,被告羅翊展亦於原審時亦供稱:「(問:按照你們的

合約記載〈外購年繳消費型合約〉,附表編號1被害人盧寶如在第9個月可以領回40萬元,在第15個月可以領回44萬元,總共84萬元,這樣不就翻倍了?)是,當初合約是這樣寫的沒錯。」(原審卷二第67頁)。

3.是由上可知,雲泰公司以前揭合約與投資人約定並收取投資款項,並約定或給付上開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或其他報酬,顯然係以收受投資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或利息或其他報酬,且與一般銀行之上開定存利率相比較,自屬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至明。

㈥.至「內購型」之合約,無論係「消費型」或「經營型」,無論係「年繳」或「月繳」,投資人於合約成立期間繳納一定金錢購買等值商品後,日後第15個月合約期滿時尚可取回3萬元。依被告羅翊展於原審多次供稱:「內購型會員在公司內繳納的錢可購買等值之商品,二者係有對價關係的,等值商品是吸引會員重要的原因」等語(原審卷二第66頁、67頁反面),辯護人於原審亦陳稱:「雖然產品價格高於市價,但我們認為在交易上被害人還是取得等價的產品,即使沒有回饋金可以領,但被害人還是領有等值的產品。」等語(原審卷二第70頁)。則投資內購型合約產品之投資人,既已在公司內購買等值商品,依常理該商品即屬購物款項之對價,雲泰公司自無須再給付投資人取得任何回饋金甚明,然雲泰公司於給付購買此種類型合約投資人等值價商品後,竟仍須再給付3萬元回饋金,而該等回饋金,如以投資人投入金額換算投資報酬率亦高於年息20%,仍屬於與本金不相當之報酬。

㈦.

1.況證人即編號1所示投資人盧寶如於本院前審證稱:「(問:妳加入會員之後有無實際購買商品?)我不曾去他們的公司,也沒有買過商品。」、「(問:妳投資購買這家公司的商品有何好處?)當時說可以在第9個月的時候領回將近152萬,第15個月可以領回167萬,投資報酬率很高,總共可以領回到319萬,因為這樣子,而且一直鼓吹我,所以我想說,我一直覺得很懷疑,怎麼可能有如此好的報酬率,但是他們說林秋香之前好像有領回,我半信半疑才簽下這份合約。」、「(問:當時雲泰公司的人有無說妳投資這家公司獲得的報酬會比銀行的利率或紅利要高?)有。」等語明確(本院前審卷三第7頁反面至8頁)。

2.證人即編號2所示投資人林春香於本院前審證稱:「(問:妳向雲泰公司購買的套組商品有無實際拿到?)東西有拿到。」、「(問:商品的價值與商品標示的價格是否相符?)不符合,像什麼竹碳的價格我是外行的,洋酒的也是外行,我家現在還很多罐,像是餅乾,油,衛生紙等日常用品我都用得上。」、「(問:妳投資雲泰公司的理由為何?)就是朋友說這家公司投資很好,是因為有利息、紅利比較好。」、「(問:其利息、紅利好到何種程度?)短時間年息有超過三分之一本金的錢。」、「(問:妳向雲泰公司取得的商品價值,是否等同妳投資的金額?)沒有。」、「(問:妳商品有拿回多少錢?)大約50萬元左右。」等語(本院前審卷三第12頁反面至13頁反面)。

3.證人即編號14所示投資人邱玉玲於本院前審證稱:「(問:妳領的錢及拿的商品與妳付出的錢差距多少?)我大概買了

6、70萬元的商品,我們跟他拿東西有加幾成,所以實際上沒有拿那麼多的東西。」、「(問:購買的東西是否妳所需要的?)有些是,有些是為了湊套裝商品。」、「(問:妳投資雲泰公司的理由為何?)是朋友介紹說紅利比較好,說9個月可以領獎金、紅利,但是我一次也沒有領到。」等語(本院前審卷三第14頁反面至15頁)。

4.是依上開證人所述可知,渠等投資雲泰公司並非為了購買商品使用,真正吸引渠等投資的原因是雲泰公司所許諾日後可領回超過年息20%之回饋金,此屬於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可見本件被告羅翊展所創設之各類型合約中雖提及等值購物或交付購物發票等,均只是吸收資金之包裝手法,其合約之真正目的係在吸收投資人之資金甚明。

㈧.雖證人邱順嬌(原名邱澤理)於本院前審證稱:「(問:妳向公司取回的商品價值,與妳投資的金額是否相等?)相等。」、「(問:商品的價值與投資的金額是否都相等?)是的。」(本院前審卷二第64頁反面)。然而證人邱順嬌對於所購入之商品品名卻稱不記得等情,則其是否確有以全部投資款項購入等值之商品使用一事,已有可疑,且再經本院前審詢以:「(問:所以妳投資雲泰公司的理由是因為他可以分紅有紅利?)證人仍答覆:是的。因為他有回饋的紅利所以我才去購買。」等語。由上說明,足見證人邱順嬌雖聲稱有取得等值之商品,然實情亦是因雲泰公司有回饋的紅利才投資該公司。故被告羅翊展辯稱內購型會員在公司內繳納的錢,可購買等值商品,二者是有對價關係,等值商品是吸引會員的重要原因云云,顯與事實不符,並不足採。

㈨.再觀諸卷附雲泰公司之宣傳文宣廣告,其內容記載:「買這些產品的錢都能夠回流,消費零負擔,購物錢、全額還…」、「油價漲,心滴血,加油錢(指油票),都還您。」、「公司回饋您整年的消費額,產品等於免費送給您用…」、「消費還本及月紅利本益比試算表」、「想把您所花掉的錢拿回來嗎?…消費者就是股東,應該參加消費分紅,請不要讓您的權利睡著了…」(96年度他字第2038號偵查卷第107頁、108頁、110頁、111頁、98年度偵字第1163號偵查卷㈠第245頁),以及有關各種合約繳納現金、領回饋金分析文宣,或VIP客戶消費分紅專案、消費分紅循環操作表等文宣中(96年度他字第2038號偵查卷第111至113頁、120頁以下、98年度偵字第1163號偵查卷㈠第248頁)。上開文宣內容所強調者,均係投資人投資多少錢,即可領回多少錢之宣傳,更可證明被告羅翊展係以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非法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為上開行為。從而,雲泰公司「VIP客戶消費分紅專案協定合約」、「外購型」投資合約(不論投資型或經營型),均係典型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另「內購型」投資合約則以在公司內購物為包裝,實則亦係從事非法吸金業務,此觀雲泰公司之上開文宣記載:「購物錢,全額還。」、「加油錢,都還您」等語即明。故辯護人辯稱:雲泰公司簽訂之合約均有實物買賣,並非銀行法第29條之1所稱收受存款業務云云,被告並不構成銀行法之罪云云,並非可採。

㈩.

1.另辯護人辯稱:原審檢送起訴書及辯護人刑事準備程序續一狀,函請金管會就本案表示意見,經金管會於100年7月15日以金管銀法字第00000000000號函覆稱:「銀行法規定之違法吸金行為,係由加入者交付金錢,以等待日後獲取與本金顯不相當之高額報酬,並非藉由買賣商品或推廣服務之方式吸收資金。本案被告向不特定人吸收之資金,亦包括販賣公司套組產品之消費金額在內,似係藉由商品或勞務之推廣、銷售或介紹他人加入形成銷售網,以獲取利益,亦有涉公平交易法第8條所稱之多層次傳銷之問題…」等語(原審卷一第129頁)。可見金管會亦認為雲泰公司上開行為並非銀行法第29條之1所規定之收受存款業務云云。然原審僅有檢送檢察官之起訴書及辯護人之辯護狀函請金管會表示意見,並未檢送本案相關之全案卷宗供參考,金管會自無法依據本案之全部事證而為充分判斷;且觀諸金管會之函文內容,僅著眼於銀行法第29條之1中有關「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之要件,並未明確說明本案究竟是否符合銀行法第29條之1之視為收受存款。又依銀行法第29條之1之法條規定及立法目的,認為倘行為人與民眾簽立之入會合約,其內容係以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或報酬為手段,而吸收資金,仍屬違法經營收受存款之業務,並不因民眾附帶可獲取相關產品之包裝手法,而影響違法吸金之事實,是金管會上開函文,認銀行法規定之違法吸金行為,係由加入者交付金錢等待日後獲取與本金顯不相當之高額報酬而已,尚有未當。

2.況且本院前審另檢送檢察官之起訴書、招攬投資廣告文宣、投資人盧寶如、林春香、曾貴貞、秦和正等人調查筆錄與商品協定合約內容等資料再函金管會查詢被告二人之行為,是否符合銀行法第29條之1規定之視為收受存款之行為?經該會於101年6月28日以銀局(法)字第00000000000號函覆本院前審稱:…銀行法規定之違法吸金行為,係由加入者交付金錢,以等待日後獲取與本金顯不相當之高額報酬,惟若涉及商品或勞務之銷售或推廣,或須為一定條件成就始付金錢,則與銀行法所規範之收受存款較不類屬。本案該等人員是否違反銀行有關非銀行不得收受存款,事涉刑事犯罪事實認定,尚請參考上述說明依法認定,此有上開函文在卷可證(本院前審卷二第559頁)。由上說明,可見金管會之上開各函文,均無法作為有利於被告二人認定之依據。

.另被告黃玟媛辯稱:其並沒有參與雲泰公司之經營,只是因為住家就在公司樓上,其偶爾有空下來看大家忙不過來才稍微幫忙而已云云。然查:

1.被告黃玟媛於偵查中供稱:「…我先生有時候會請我協助處理公司業務,收取會員繳交的費用。…前述協助收取直銷會員的會費,就是雲泰公司會員的費用。我曾提供合作金庫南屯分行、北投石牌郵局帳戶作為會員繳交費用匯款之用、我是有從事公司財務業務,亦有經手處理公司帳戶,客戶對帳工作及發放紅利、獎金及佣金工作,但我僅是從旁協助,公司有專職會計…有時我會協助公司會計到銀行匯款…」(96年度他字第2038號偵查卷第370至375頁);復於原審審理中供稱:「公司忙不過來的時候我就會下去幫忙,我會幫忙照顧會員,還有幫忙提貨。…雲泰公司都是我先生自己創業成立的,我只是因為跟他是夫妻,所以才會從旁協助。…客戶的錢是匯到雲泰公司的帳戶,或者是我的帳戶,我的帳戶也有提供給我先生使用,我知道這是供公司使用的。…被告羅翊展去開雲泰公司我當然知道。…被告羅翊展成立雲泰公司,把我列為董事我知道。…我會幫忙收會員加入時的合約書或收錢。還有發放物品。…會員的錢可以存到我的帳戶,也以可以存到公司的帳戶。」各等語(原審卷一第72頁反面、109頁反面、110頁、144頁正反面、145頁正反面)。另被告羅翊展於偵查中亦供稱:「(問:目前為止你投入多少資金?)…向親友借錢,我向家人及岳父家都有借錢…」、「(問:你太太在雲泰寬度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任何職?)什麼都要做。…被告黃玟媛有時會在現場…忙不過來時,我會叫黃玟媛幫忙,問現場人員需要甚麼幫忙,黃玟媛就去支援那裡。」等語(96年度他字第2038號偵查卷第231頁、232頁、原審卷二第65頁反面)。

2.附表編號2之證人林春香於警詢、偵查中證稱:「…黃雪琴則是羅建興妻子,負責雲泰公司財務業務,處理雲泰公司帳戶、客戶對帳工作及發放紅利、獎金及佣金工作。」(96年度他字第2038號偵查卷第151頁反面)、「(問:你究竟繳納多少錢?)5百萬元出頭。公司沒有給我折扣。一個單位要多少就是多少。都是匯到黃玟媛戶頭,她也有在公司說明會出現,她在那邊櫃檯收錢。她是負責收帳。」(98年度偵字第1163號偵查卷㈠第286頁)、「(問:黃玟媛在羅建興公司擔任何種角色?有無向你們介紹產品?)她本名是黃雪琴,她在公司擔任收帳,說明會時她沒在場,但是買東西時她會在,她也負責收錢。」(98年度偵字第1163號偵查卷㈠第291頁)。附表編號4之證人秦和正於警詢、偵查中證稱:

「…黃雪琴則是羅建興妻子,負責雲泰公司財務業務,處理雲泰公司帳戶、客戶對帳工作及發放紅利、獎金及佣金工作。」(96年度他字第2038號偵查卷第83頁反面)、「據我當時去臺中市○○路時,第一次她介紹她本人是董娘,如果會員有繳費爭議時她會說明,她還負責刷卡。黃玟媛就是負責公司財務。」(98年度偵字第1163號偵查卷㈠第291頁)。

附表編號6之證人蕭舜文於警詢、偵查中證稱:「(問:黃玟媛在羅建興公司擔任何種角色?有無向你們介紹產品?)以上他們說的,且加上小姐收帳都會交給黃玟媛。她是負責財務。」(98年度偵字第1163號偵查卷㈠第291頁)。附表編號9之證人蔡金田於警詢、偵查中證稱:「我知道她是董娘,她都會在公司辦公室做管理,管財務及各方面都有。」(98年度偵字第1163號偵查卷㈠第291頁)。附表編號10之證人黃賢輝於警詢、偵查中證稱:「(問:見過羅建興、黃玟媛?)有見過他們,黃玟媛是公司老闆娘,她負責管帳。」(98年度偵字第1163號偵查卷㈣第869頁)。附表編號12之證人彭素真於警詢、偵查中證稱:「我是在前述參加該公司說明會時認識黃雪琴,黃雪琴曾主動向我介紹她是總經理羅人友【按原名羅建興,即被告羅翊展】的太太,在我刷卡繳付費用成為會員時,皆是由其負責刷卡登錄;而在說明會時,她也會在台下或在她的辦公室內向會員解釋該公司前述合約商品之內容及紅利回饋金之發放方式。」(96年度他字第2038號偵查卷第399頁)、「我第一次去公司就是她幫我刷卡,她說她是董事長夫人,她有時會帶人去公司會議室解說。」(98年度偵字第1163號偵查卷㈠第291頁)。附表編號13之證人黃孟辰於偵查中證稱:「黃玟媛在公司就是會處理雜務,如果我們對公司制度不懂,她會回答我們。」(98年度偵字第1163號偵查卷㈠第291頁)。附表編號14之證人邱玉玲於偵查中證稱:「我有在公司見過她,她在公司盯會計小姐作帳,如果有問題就會問她。」(98年度偵字第1163號偵查卷㈠第291頁)。附表編號15之證人張鳳嬌於警詢、偵查中證稱:「據我所知,她是公司總管,每方面都會管,連回饋金也管,財務也管。每回去公司,她都在。」(98年度偵字第1163號偵查卷㈠第291頁)。附表編號28之證人吳云於偵查中證稱:「(問:你們有無見過庭上被告?)…女生應該是羅建興太太,我有在公司見過她,但是是陳心娟介紹我認識她,她好像在員工做事時有幫忙員工,比如要入會帳怎麼算,她會說明。」(98年度偵字第1163號偵查卷㈡第429頁)。附表編號29之證人李慧美於偵查中證稱:「一位是董事長,另一位是董事長太太,董事長太太是負責會計,公司雖然有會計,但是最後審核要透過她。」(98年度偵字第1163號偵查卷㈡第429頁)。附表編號32之證人吳瑞珠於警詢、偵查中證稱:「…庭上被告二位,一個是負責人,另一個女生是她太太,好像是負責公司行政方面,有時買東西是向她拿。」(98年度偵字第1163號偵查卷㈡第513頁)。

附表編號34之證人李炳勳於警詢、偵查中證稱:「(問:見過庭上被告二位?)都見過,是在台中公司見過,黃玟媛在公司好像是發東西,我拿產品都是向她拿。」(98年度偵字第1163號偵查卷㈡第538頁)。附表編號40之證人林思騰於偵查中證稱:「(問:見過庭上黃玟媛?)有,她有在公司幫忙,比如說行政事務。」(98年度偵字第1163號偵查卷㈡586頁)。附表編號48之證人張惠絜於偵查中證稱:「(問:妳有投資雲泰寬度股份有限公司?)對,我是以我名字投資…這是羅建興與黃玟媛到我家附近麥當勞與我討論,他原本說要用黃金專案,我說我沒那麼多發票,他說有辦法可以幫我找,但是後來沒有用黃金專案,就簽立上揭合約,並對我說不要給公司知道,因為要另外給我100萬元福利,那時我想說我先生生病可以拿這個錢去治療,所以我就匯100萬元到黃玟媛戶頭,且簽該100萬元合約書,且我也沒拿公司產品,也沒拿發票給公司,羅建興說這他會處理,我是一次匯100萬元給黃玟媛,我是簽約過幾天就匯到黃玟媛在合作金庫帳戶…」、「黃玟媛都沒講話,都是羅建興在說,但是黃玟媛知道羅建興與我談的內容,就是第9個月及第15個月領的錢,她坐在旁邊。」(98年度偵字第1163號偵查卷㈢第

672、673頁)。附表編號51之證人許國雄於偵查中證稱:「我見過被告黃紋媛,那時我去公司,黃紋媛有拿東西給我。」(98年度偵字第1163號偵查卷㈢第722頁)。附表編號54之證人陳月梨於偵查中證稱:「(問:見過庭上黃玟媛?)她是總管,她雖有請會計,但是帳最後都要經過她,由她核准。」(98年度偵字第1163號偵查卷㈢第607頁)。附表編號53之證人許正機於偵查中證稱:「我見過黃紋媛,她在公司作會計方面,管帳。」(98年度偵字第1163號偵查卷㈢第722頁)。附表編號57之證人陳冠達於偵查中證稱:「(問:見過黃玟媛?)有,我在公司見過她,她在公司收帳及管帳。」(98年度偵字第1163號偵查卷㈢第776頁)。編號61之證人曾坤煉於偵查中證稱:「我有在公司見過被告黃紋媛,她有時在泡茶聊天或幫忙出貨。」(98年度偵字第1163號偵查卷4第809頁)。附表編號72之證人即被害人兼雲泰公司離職員工廖苑如於偵查中證稱:「(問:黃玟媛在該公司任何職務?)她算是我同事,我知道站在我旁邊的人一個是老闆,一個是老板娘,老闆娘也會處理公司事情,有事時我們也會請示過她。」(98年度偵字第1163號偵查卷㈣第887頁)。附表編號73之證人即被害人兼雲泰公司離職員工廖捷安於警詢、偵查中證稱:「(問:黃玟媛在公司擔任何職?)她是老闆娘,只要是與金錢有關業務都是她處理。」(98年度偵字第1163號偵查卷㈣第889頁)。附表編號75之證人劉姵汝於偵查中證稱:「(問:見過黃玟媛?)有,她是羅建興太太,在公司處理事情,財務都是她處理。」(98年度偵字第1163號偵查卷㈣第896頁)等語。附表編號77之證人侯淑薰於偵查中證稱:「(問:見過黃淑媛?)有,她在公司管帳。」(98年度偵字第1163號偵查卷㈣第896頁)等語明確;此外,並有被告黃玟媛合庫南屯分行帳戶存款交易明細、雲泰公司變更登記資料在卷可稽(96年度他字第2038號偵查卷第379至384頁、原審外放證據第二箱)。

3.由上開證人證述可知,被告黃玟媛為雲泰公司之董事,於公司設立時對其係擔任該公司董事一職應知之甚詳,且其並有提供其自己之銀行帳戶予雲泰公司供作會員匯入款項之帳戶使用,平時被告黃玟媛亦有協助被告羅翊展經營公司,幫忙處理公司業務,收取會員交付之費用等情甚為明確。

4.再者,證人秦和正證稱:被告黃玟媛在會員繳費有爭議時她會說明;證人彭素真證稱:被告黃玟媛會向會員解釋該公司前述合約商品之內容及紅利回饋金發放方式;證人黃孟辰證稱:我們對公司制度不懂時黃玟媛會回答我們;證人邱玉玲證稱:黃玟媛會管回饋金的事;證人吳云證稱:黃玟媛會說明入會費如何計算等情,足見被告黃玟媛知悉雲泰公司違法吸收資金業務,且與被告羅翊展就違反銀行法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且依雲泰公司設計之雙向溝通通關密語問卷(96年度他字第2038號偵查卷第377頁)。其上「解說員」簽署人員,即係被告黃玟媛。是被告黃玟媛上開辯稱:其此處之簽名僅係代表其發送客戶贈品而已云云。然上開問卷上已經明白表示被告黃玟媛之簽名係代表「解說員」之意,是被告黃玟媛辯稱其僅偶爾在公司幫忙等語,並不可採。

.又關於被告二人之前揭如事實欄第三段之行為是否該當公平交易法第8條規定之多層次傳銷,而違反同法第23條規定一節。

1.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規定,行為人應依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之規定處罰。

另按公平交易法所稱多層次傳銷者,謂就推廣或銷售之計畫或組織,參加人給付一定代價,以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權利,並因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者而言;所謂給付一定代價,乃給付金錢、購買商品、提供勞務或負擔債務,公平交易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故多層次傳銷制度,係由多層次傳銷事業之會員推薦他人加入,建立多層級之銷售組織架構及獎金制度,亦即藉由參加人本身推廣、銷售商品及推薦他人加入建立銷售組織網,以獲取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實務上,多層次傳銷參加人與事業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係以發展具多數層次之組織體系及獎金制度為主要,惟多層組織架構及獎金制度之行銷活動,並非多層次傳銷所專有,故具有該等特徵者,非當然為多層次傳銷,而受公平交易法之規範。因此,多層次傳銷合約與一般經銷商或代銷商係給付一定代價給供應商,以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的權利並無類型上之特殊性;再業務人員或經銷商尋覓不易時,介紹他人加入供應商,爾後得自該事業取得佣金者,亦所在多有,然介紹他人加入本為有利於營利事業之行為,從而理應由享受利益者給付佣金,惟多層次傳銷合約之特徵,乃當事人之一方先行支付他方權利金,始取得媒介營利以取得佣金之權利,有悖於事理之安排,從而公平交易法將之列入規範,其構成要素則為:⑴須給付一定代價始得成為正式會員;⑵)係以已入會之會員介紹加入組織為主要之招募會員方式(所謂平行擴散性);⑶給付代價之目的與取得介紹佣金之權利間有因果關係。

2.查依附表編號2之證人林春香於新竹縣調查站證稱:「若介紹其他會員加入,並簽訂合約,則一個單位的合約可獲得雲泰公司於隔月頒發每筆1千元之佣金,並於9個月後可領取1千5百元,並再於15個月後領取1千5百元,所以其加入會員後,為了能夠領取佣金,其以其女兒溫玉綺及兒子溫玉瑭之名義購買前述商品合約,以從中獲取介紹佣金,溫玉綺及溫玉瑭總共159個單位,總計獲得15萬9千元之佣金,另外其還介紹其同事林長慶購買同樣合約商品53個單位,其約獲得公司於隔月頒發之5萬餘元佣金,其又介紹彭素貞、趙明堂、施莉琪、林志聰及宋英超等人購買雲泰公司經營加值型外購及前述商品,共10單位,其約獲得該公司1萬元左右之佣金。」等語(96年度他字第2038號偵查卷第153頁)。附表編號3之證人曾貴貞於新竹縣調查站證稱:「其介紹盧寶如與雲泰公司簽約,因盧寶如簽訂合約單位數為75個單位,每單位佣金為1千元,扣除所得稅後,實際支付給其之佣金為6萬9千3百元。」等語(96年度他字第2038號偵查卷第72頁反面)。附表編號4之證人秦和正於新竹縣調查站證稱:「若介紹其他會員加入,並簽訂合約,則1個單位的合約可獲得雲泰公司於隔月頒發每筆1千元的佣金,並於9個月後可領取1千5百元,再於15個月後領取1千5百元,但其因介紹吳玉久與黃高阿蘭與雲泰公司簽訂17個單位的合約,僅獲得1萬7千元之佣金。」等語(96年度他字第2038號偵查卷第85頁)。

此外另有附表編號6蕭舜文、編號7楊逸民、編號8廖佩君、編號9蔡金田、編號10黃賢輝、編號12彭素真、編號13黃孟

辰、編號14邱玉玲、編號15張鳳嬌、編號16王剛群、編號21林志聰、編號24莊栩婷、編號54陳月梨、編號89邱澤理等人分別於新竹縣調查站、檢察官偵查時各證稱指述在卷。由上開證人之證述可知,被告二人確有以雲泰公司名義對上開林春香等多數投資人宣稱加入會員,除可獲取相關商品,並領到獲利數倍之回饋金外,且尚可藉由介紹他人加入會員訂立合約,而取得佣金,以吸引不特定人加入會員及介紹新會員甚明。由此可知,雲泰公司之運作模式及獎金制度,確有以多層次傳銷方式為之至明。

3.又按多層次傳銷並非均屬不正當之銷售方式,苟參加人所得之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基於介紹他人參加,非來自推廣或銷售商品所得之合理市價,且賴於新進會員不斷加入,使公司組織及會員排線體系擴大,後參加者繳交之費用支付獎金予先參加者,如此銷售體系將致獲取利潤之機會相對減低,因後參加者無法覓得足夠人頭加入,即遭經濟上之損失,成為血本無歸之受害者,而發起或推動之人並無風險且享暴利,無疑破壞市場機能,易造成社會問題,故對此類多層次傳銷則加以禁止,此參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立法理由自明。經查,本件被告二人於原審庭呈雲泰公司所開立所得人為林春香、曾貴貞、秦和正等57位之「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下稱扣繳憑單,原審卷二第493至551頁),主張此扣繳憑單係雲泰公司依合約規定,給付「介紹獎金」給介紹新會員入會之舊會員,並依法持向稅捐機關報繳營業稅等情。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0年7月15日亦以金管銀法字第00000000000號函覆稱:「四、銀行法規定之違法吸金行為,係由加入者交付金錢,以等待日後獲取與本金顯不相當之高額報酬,並非藉由買賣商品或推廣服務之方式吸收資金。本案被告向不特定人吸收之資金,『亦』包括販賣公司套組產品之消費金額在內,似係藉由商品或勞務之推廣、銷售或介紹他人加入形成銷售網,以獲取利益,『亦有』涉公平交易法第8條所稱之多層次傳銷之問題…」等語,此有該函在卷可稽(原審卷一第129頁)。是本件雲泰公司參加人收入主要藉由介紹下線會員,並使雙向直銷組織之不斷擴充,並非推廣、銷售商品之合理市價,從而,被告二人對前述2所述林春香等多數投資人宣稱加入會員,即可獲取相關商品,並領到獲利數倍之回饋金,且尚可藉由介紹他人加入會員訂立合約,而取得佣金,以吸引不特定人加入會員及介紹新會員等行為,即屬法令禁止之多層次傳銷模式甚明。

4.由上說明,雲泰公司之運作模式確係屬公平交易法第8條規定之多層次傳銷,且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規定乙節無訛。

從而,被告二人積極吸收下線,參與傳銷組織之擴散,此等使該公司之不當傳銷行為如網狀擴散,進而影響社會經濟秩序,當為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所欲規範之對象。故經綜合判斷結果,足認被告二人就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違法多層次傳銷行為具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均係雲泰公司經營違法多層次傳銷事業之行為人,應依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之規定論處。

.綜上所述,被告羅翊展辯稱:其經營之雲泰公司有進行貨品買賣,並未違法吸金;且其於96年4月12日有向公平會報備,從20日起開始從事多層次傳銷,其認為有經過公平會核准從事多層次傳銷,故認為給介紹的會員發獎金不犯罪,並未違反公平交易法與銀行法;被告黃玟媛辯稱:雲泰公司是其夫羅翊展創立,其只是從旁協助,並未實際參與雲泰公司之經營,其並未違反銀行法;且其未參與新會員的介紹加入,故亦未違反公平交易法云云,所辯均屬事後卸責之詞,顯非可採。本件事證明確,足認被告二人上開共同違反非銀行業者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與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違法多層次傳銷行為罪等犯行,均應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部分:

㈠.按自然人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之規定者,係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至於法人違反上開非銀行辦理以收受存款論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規定,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定有明文;所稱:「處罰其行為負責人」,並非因法人犯罪而轉嫁代罰其負責人,係其負責人有此行為而予以處罰。倘法人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非銀行辦理以收受存款論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之規定,而其負責人有參與決策、執行者,即為「法人之行為負責人」,應該當於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非銀行辦理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之罪,而不應論以同條第1項「違反非銀行辦理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之罪,不可不辨(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373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所謂「行為負責人」,係指實際行為之公司負責人而言(司法院(80)廳刑一字第667號函研究意見參照);而所謂「公司負責人」,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公司法第8條第1項復有明文規定。查雲泰公司係於95年12月間設立,該公司自如附表所示之95年12月間至97年3月間,對外吸收資金如附表所示共計2071萬5500元,犯罪所得未達1億元。本案附表所示投資人簽約之對象均係雲泰公司,故雲泰公司為違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犯罪主體,而被告羅翊展則係雲泰公司董事兼總經理,實際負責上開各種合約方案之擬定及統籌雲泰公司對外吸收會員投資等事宜,依公司法第8條第2項、第1項規定為雲泰公司負責人,核被告羅翊展上開所為係犯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第1項前段之罪。又被告黃玟媛雖係雲泰公司之董事之一,知悉雲泰公司吸收資金情事,由上開證人即投資人等所述,被告黃玟媛雖有協助處理公司業務、收取會員交付費用,但其僅有協助被告羅翊展經營公司,並無證據證明其亦有實際參與雲泰公司之業務決策,故其並非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之「法人行為負責人」,是被告黃玟媛雖非公司之行為負責人,然就上開違反銀行法犯行,因被告羅翊展為公司負責人,有實行上開吸收資金行為,則被告黃玟媛與具有公司之行為負責人身分之被告羅翊展間,共同犯本案之罪,自亦應論以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第1項前段之罪。

㈡.另被告羅翊展、黃玟媛所為,均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所定「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之規定,並為該項違法多層次傳銷事業之行為人,均應依同法第35條第2項規定論處。被告二人間就所犯本案犯行間,互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㈢.又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之規定,因係處罰法人之行為負責人,故有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及第31條無特別身分人與有特別身分人共犯之適用,此與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款將納稅義務人之公司之責任,基於刑事政策考慮,於其應處徒刑範圍內,轉嫁於公司負責人之代罰情形有別(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3621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黃玟媛雖不屬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然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即被告羅翊展共同犯違反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第1項前段之罪,依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應論以共同正犯;並依同條項但書之規定,減輕其刑。

㈣.被告羅翊展、黃玟媛二人就如事實欄第三段所述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違法多層次傳銷行事實部分,起訴書事實漏未記載,惟該部分因與被告二人前述經起訴違反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第1項前段之法人行為負責人非銀行業者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事實部分,係屬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判。

㈤.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期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繳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納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是被告羅翊展、黃玟媛二人自95年12月起至97年3月止,先後多次非銀行而辦理收受存款業務繳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多層次傳銷行為,依社會客觀通1念,均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均屬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應各包括以一罪論。又被告羅翊展、黃玟媛以一行為同時觸犯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第1項前段之罪及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之罪,均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第1項前段之罪處斷。

㈥.查被告二人係觸犯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第1項前段之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非銀行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起訴書認被告二人係觸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非銀行非法經營吸收存款業務罪,容有誤會,惟被告二人上開犯行之社會基本事號實同一,爰變更起訴法條。

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2969號移送併辦被告羅翊展為實際負責雲泰公司營業決策等事項,違反銀行法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第1項前段之法人行為負責人非銀行業者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事實部分(被害人秦宏名【原名秦和正】,與該公司簽訂:⒈96年5月8日簽立1單位加值經營型合約1張。⒉96年5月20日簽立3單位外購年繳黃金消費型合約1張。⒊96年11月1日簽立1單位外購年繳消費型合約1張。⒋96年11月4日簽立外購月繳消費型合約6單位,分期繳納(每單位月繳1175元),因與檢察官起訴書附表編號4所載事實相同,為實質上同一案件,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四、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㈠.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亦可參照)。又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之成立,係以行為人自始具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為要件,於債務人未依合約本旨履行之情形,依一般社會交易之經驗,原因在所多有,於合約成立後債之關係存續中一方因財產、信用狀況緊縮突然無力給付,皆有可能,非必自始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無意給付。由於刑事被告依法並無自證無罪之義務,檢察官若無法提出足可超越合理懷疑之證據,以證明被告確係自始意圖不法所有,且有施用詐術,不得僅憑被告事後不履行債務之客觀事態,即率爾認為其訂約當時即涉及詐欺犯罪。再被告所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以非銀行而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為要件。所謂收受存款,依同法第5條之1規定,係指向不特定之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而言。換言之,必其之取得款項、吸收資金,係出於合法方法,但因經營收受存款、吸收資金業務未經依法核准、許可為非法者,始成立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如果行為人之取得款項,自始係基於不法原因如詐欺行為時,因其並無「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意思,縱有給付利息之約定,亦僅為詐取財物之方法而已,即非所謂之「收受存款」,而應逕以詐欺罪論處,並無成立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128號、98年度台上字第2685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本案檢察官起訴時原認為被告二人除觸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外,另同時構成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等語。

然檢察官倘認為本件被告二人所為係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之罪責,其前提必定係認被告二人係出於經營公司違反銀行法之真意,向投資大眾許以返還本金、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而經營吸收資金之業務,揆諸最高法院上開判決意旨,即非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而為之,檢察官起訴被告二人另犯詐欺罪,顯有誤會。

㈢.再者,檢察官亦無舉證證明被告二人經營上開業務,向投資大眾許以返還本金、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等承諾係虛偽詐術,並舉證證明被告二人主觀上自始並無清償投資大眾之真意(即不法所有之意圖)。又被告二人招攬民眾入會,有關繳納款項、嗣後如何回收回饋金,上開合約條款均規定清楚,附表所示部分投資人確實有領回部分回饋金,且各該投資人均知被告二人所經營之雲泰公司並非銀行業者,對於日後可否確實回收之風險亦應詳加評估。且依編號37之被害人杜春明於偵查中證稱:「我沒有感覺被騙,我只是覺得為何公司經營不起來。」等語(98年度偵字第1163號偵查卷㈡第562頁)。綜上,並無足夠證據證明被告等二人係施用詐術使民眾陷於錯誤而出錢投資。本案檢察官雖另起訴被告二人犯有前述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惟被告二人上開所為,核與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不合,自難遽論被告二人以上開詐欺取財罪責;惟被告二人不能構成上開詐欺取財罪責部分,檢察官起訴書認與被告二人前揭已起訴判決被告二人違反銀行法有罪部分具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五、原審以被告羅翊展、黃玟媛二人犯罪事證明確,對被告二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

㈠.被告黃玟媛雖為雲泰公司之董事,其對於提供自己銀行帳戶給雲泰公司供作會員匯款帳戶之用,平時亦有協助被告羅翊展經營公司,並有協助處理公司業務,收取會員交付費用等情業已坦承如上,惟否認有參與雲泰公司業務之決策,而據證人林春香所證:被告黃玟媛在說明會時會出現,她會在櫃臺邊收錢(98年度偵字第1163號偵查卷㈠第286頁);證人秦和正、蕭順文、黃賢輝、邱玉玲、陳月梨、許國雄、許正機、陳冠達、廖婕安、劉姵汝、侯淑薰均證稱:被告黃玟媛有負責雲泰公司財務(96年度他字第2038號偵查卷第83頁反面、98年度偵字第1163號偵查卷㈠第291頁、98年度偵字第1163號偵查卷㈢第607、722、776頁、98年度偵字第1163號偵查卷㈣第869、889、896頁);證人蔡金田證稱:被告黃玟媛做辦公室管理、管財務(98年度偵字第1163號偵查卷㈠第291頁);證人黃孟辰證稱:被告黃玟媛在公司會處理雜務(98年度偵字第1163號偵查卷㈠第291頁);證人吳瑞珠、李炳勳、林思騰證稱:被告黃玟媛好像負責公司行政,有時買東西要向他拿(98年度偵字第1163號偵查卷㈡第513、

538、586頁);證人曾坤煉證稱:我有在公司見過被告黃紋媛,她有時在泡茶聊天或幫忙出貨(98年度偵字第1163號偵查卷㈣第809頁)。綜觀上開證人所述,僅得證明被告黃玟媛有協助被告羅翊展經營公司,有處理公司業務,收取會員繳交的費用,但不能證明被告黃玟媛為實際參與雲泰公司業務之指揮及決策,即非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之「法人行為負責人」,原審遽認被告黃玟媛亦為雲泰公司負責人,有參與該公司投資專案業務之決策,亦屬該公司違法經營吸金業務行為之負責人,對被告黃玟媛逕依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第1項前段之規定處罰(最高法院82年4月13日82年度第2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並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處被告羅翊展、黃玟媛二人為共同正犯,即有未洽。

㈡.本案如附表編號1至89所示被害人實際支付雲泰公司之金額經本院核算結果為2,071萬5,500元,亦即雲泰公司對外共計吸金為2,071萬5,500元,然原判決事實欄第二段則誤載雲泰公司對外共計吸金為為2,041萬9,700元,附表被害人實際支付雲泰公司之金額亦誤載為2,041萬9,700元(起訴書亦誤載為2,041萬9,700元),關於金額之核計未盡正確。

㈢.被告羅翊展、黃玟媛二人就如事實欄第一段、二段所為部分,均該當公平交易法第8條規定之多層次傳銷,而違反同法第23條規定,應依同法第35條第2項規定處罰,原審就此漏未對被告二人審酌論斷,尚有未洽。

㈣.原判決於事實欄第一段認定被告羅翊展負責統籌設計各種投資合約類型,綜理對外招募投資人入會吸收資金之工作,以消費為名,向不特定人吸收資金,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回饋金。惟按刑法重利罪所稱「顯不相當」,係指就原本利率、時期核算及參酌當地之經濟狀況,較之一般債務之利息,顯有特殊之超額者而言,似無以民法所定最高年利率作為限制標準。然原判決逕以民法所定之最高年利率20%為標準,遽認被告二人給付之回饋金即與本金顯不相當,並未審酌當時當地之一般民間無擔保借款利息水準究竟如何?上揭回饋金是否顯有特殊超額?其論斷尚嫌速斷,有查證未盡及理由不備之違誤。

㈤.被告二人提起上訴,仍執陳詞否認犯罪,雖不足採,已如前述。然原判決既有前揭可議與不當之處,則原判決顯屬無可維持,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

六、爰審酌被告二人之犯案動機、目的,明知雲泰公司並非銀行,不得經營吸收存款業務,竟仍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或報酬,經營違法吸金業務之犯罪手段;又被告羅翊展貽負責經營、被告黃玟媛協助經營時間長達一年餘,被害之投資人達80餘人,遍佈台中、彰化、南投、桃竹苗、台北地區(詳如附表所示),對外以雲泰公司名義吸金達2071萬5500元,已如前述;各該被害投資人所投入之金額多為渠等畢生積蓄,損失可謂慘重;又觀諸附表投資人簽約之時間,可知多數投資人合約成立後尚未進入第9個月領取回饋金之階段,然被告二人卻已因週轉不靈無法履約,迄今仍無法明確交代所吸收之金錢究竟作何用途,亦無法賠償多數被害投資人之損失,惡性重大;另斟酌被告二人於原審及本院審理中雖否認犯罪,然並不爭執附表合約金額等細節,對原審及本院所詢問題尚能坦白陳述,態度尚可;又被告二人家中尚有二名未成年子女賴渠等扶養照顧,已據被告二人陳述在卷。另考量被告羅翊展係本案犯行統籌負責之人,情節較重,被告黃玟媛因其為被告羅翊展之妻乃共同參與犯行,並非居於主導地位,情節較輕,及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減輕其刑之規定,與被告二人素行(本院被告二人前案紀錄表,本院卷第109頁、112頁、113頁)、教育程度、經濟情況;被害人等僅已領回如附表所示少部分金額總計1,206,145元,與犯後未能坦承犯行,且仍未返還被害投資人其餘之如下述大部分款項,亦未與被害之投資人達成民事和解賠償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2、3項所示之刑。又本院考量被告黃玟媛於本案中並非立於主導地位,且犯罪情節較輕微,其之前並無犯罪科刑執行前科,已如上述,因認被告黃玟媛經此偵審暨科刑教訓後,應知所警惕,日後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其所受之上開宣告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5年,以啟自新。

七、沒收部分:

㈠.按銀行法第136條之1關於「犯罪所得」財物之沒收,所以規定「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屬於犯人者,沒收之」,乃側重在剝奪犯罪行為人從犯罪中取得並保有所有權之財物,有將之強制收歸國家所有,使其無法享受犯罪之成果,故得為沒收之「犯罪所得」財物,必須是別無他人對於該物得以主張法律上之權利者,始足當之(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276號、第4290號、第4459號判決參照)。

㈡.被告應返還附表所示被害人等之金額計算:

1.被害人實際支付雲泰公司之金額總計為20,715,500元【(其中原審判決書附表總金額誤載為20,419,700元。另(1)編號2林春香,合計金額應為5,220,600元(原審判決書金額為5,190,600元);(2)編號5吳玉久,合計金額應為236,700元(原審判決書金額為222,700元)(3)編號22宋英超,合計金額應為51,000元(原審判決書金額為82,400元)】。

2.惟被告提出之健保費單據合計26,945元(本院外放卷-會員購物之發票憑證(一)第13頁、148頁)、被告提出之勞保費單據合計51,992元(本院外放卷-會員購物之發票憑證(一)第14頁、99頁、147頁及會員購物之發票憑證(二)第71頁)、被告提出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所載之本期應實繳稅額合計1,160,264元(102年金上更(一)第1號卷一第142至147頁)等並非為被告於本件犯罪所得。且附表所示被害人等已領回總計1,206,145元,亦非被告之犯罪所得。

3.是被告向附表所示各被害人收取如附表所示之投資款項,性質上仍均屬以存款論之投資本金,依據被告與渠等間之約定,前揭款項於各約定之「委任期間」屆至時,均須返還予各被害人,此有上開合約書在卷可參,是被告所收受之前開被害人支付總金額20,715,500元部分,扣除上開健保費計26,945元、勞保費計51,992元、應繳稅額計1,160,264元、被害人等已領回計1,206,145元等金額,剩餘投資金額應為18,270,154元(即20,715,500元-26,945元-51,992元-1,160,264元-1,206,145元=18,270,154元。),此部分剩餘投資金額18,270,154元依上說明,仍屬被害人所支付雲泰公司之投資本金,均須返還予各被害人,可見被告並無所利得,自無從依銀行法第136條之1規定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八、關於本次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指摘部分:

㈠.最高法院撤銷發回理由意旨指正㈠部分,關於本案是否有審酌當時當地之一般民間無擔保借款利息水準、上揭回饋金是否顯有特殊超額一節,已於本判決理由欄貳、二、㈤各點詳予論述說明。

㈡.最高法院撤銷發回理由意旨指正㈡部分,關於本件被告二人係犯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第1項前段之罪,渠等有無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應否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應否諭知沒收、追徵或抵償等節,此部分之理由依據,已於本判決理由欄陸各點詳予論述說明。

㈢.最高法院撤銷發回理由意旨指正㈢部分,關於被告二人不僅對林春香等多數投資人宣稱加入會員,即可獲取相關商品,並領到獲利數倍之回饋金,且尚可藉由介紹他人加入會員訂立合約,而取得佣金,以吸引不特定人加入會員及介紹新會員,是被告二人之行為,是否該當公平交易法第8條多層次傳銷之定義,而違反該法第23條規定,應依該法第35條第2項規定處斷,並與銀行法犯行成立想像競合犯等節,此部分之理由依據,已於本判決理由欄貳、二、各點詳予論述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第1項前段,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1項、第55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彭南雄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明富

法 官 賴邦元法 官 陳坤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徐仁豐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附表:被害人投資情形一覽表┌─┬──────┬───────────┬─────┬─────┬────┐│ │ │ │被害人實際│ │ ││編│ │ │支付雲泰公│被害人領回│ ││號│被害人/住居 │ 合約型態及內容 │司之金額(│金額(新台│ 介紹人 ││ │所/相關證述 │ │新台幣/元 │幣/元) │ ││ │ │ │) │ │ │├─┼──────┼───────────┼─────┼─────┼────┤│1 │盧寶如/新竹 │⒈96年6月22日簽立20單 │ 1,116,000│ 無 │友人曾貴││ │人 │ 位外購年繳消費型合約│ │ │貞(編號││ │㈠960803調 │ 3張, 共60單位: │ │ │3之被害 ││ │ 詢:第2038│ 第2038號偵卷第142至 │ │ │人): ││ │ 號偵卷第13│ 144 頁 │ │ │㈠970320││ │ 7至139頁 │ │ │ │ 調詢:││ │㈡961031偵訊│⒉96年6月25日簽立15單 │ 279,000│ │ 第2038││ │ :同上卷第│ 位外購年繳消費型合約│ │ │ 號偵卷││ │ 3、4 頁 │ 1張: │ │ │ 第70至││ │㈢961109偵訊│ 第2038號偵卷第140頁 │ │ │ 73頁 ││ │ :同上卷第│ │ │ │㈡980421││ │ 24、25頁 │⒊96年6月25日簽立外購 │ 32,400│ │ 偵訊:││ │㈣971030偵訊│ 年繳經營加值型1單位 │ │ │ 第1163││ │ :第4542號│ 契約1張: │ │ │ 號偵卷││ │ 偵卷第24、│ 第2038號偵卷第141頁 │ │ │ ㈠第50││ │ 25頁 │ │ │ │ 至53頁││ │㈤980421偵訊│ │ │ │ ││ │ :第1163號│ │ │ │ ││ │ 偵卷㈠第47│ │ │ │ ││ │ 至54頁 │ │ │ │ ││ │㈥990209偵訊│ │ │ │ ││ │ :同上卷第│ │ │ │ ││ │ 281 至292 │ │ │ │ ││ │ 頁 ├───────────┼─────┤ │ ││ │ │ 小計 │ 1,427,400│ │ │├─┼──────┼───────────┼─────┼─────┼────┤│2 │林春香/新竹 │⒈96年3月31日簽立20單 │ 372,000│ 620,000│雲泰公司││ │人 │ 位之外購年繳消費型契│ │ │前副總經││ │㈠970521調詢│ 約(以其女溫玉綺名義│ │ │理邱澤理││ │ :第2038號│ 簽立): │ │ │(即邱順││ │ 偵卷第151 │ 第2038號偵卷第156頁 │ │ │嬌,亦為││ │ 至155 頁 │ │ │ │編號89之││ │㈡980421偵訊│⒉96年4月25 日簽立 │ │ │投資人)││ │ :第1163偵│⑴20單位之外購年繳消費│ 1,116,000│ │: ││ │ 號卷㈠第47│ 型合約2張(自己名義 │ │ │㈠970731││ │ 至53 頁 │ 簽立),共40單位; │ │ │ 調詢:││ │㈢990209偵訊│ 第2038號偵卷第158、 │ │ │ 第2038││ │ :同上卷第│ 159頁 │ │ │ 號偵卷││ │ 281 至291 │⑵20單位之外購年繳消費│ │ │ 第305 ││ │ 頁 │ 型合約1張(以其子溫 │ │ │ 至316 ││ │ │ 玉塘名義簽立); │ │ │ 頁 ││ │ │ 第2038號偵卷第157頁 │ │ │㈡971030││ │ │ │ │ │ 偵訊:││ │ │⒊96年5月18日簽立20單 │ 1,116,000│ │ 第4542││ │ │ 位之外購年繳消費型契│ │ │ 號偵卷││ │ │ 約3張(分別以自己、 │ │ │ 第24至││ │ │ 女、子之名義簽立),│ │ │ 25頁 ││ │ │ 共60單位: │ │ │㈢990209││ │ │ 第2038號偵卷第160至 │ │ │ 偵訊:││ │ │ 162 頁 │ │ │ 第1163││ │ │ │ │ │ 號偵卷││ │ │⒋96年6月23日簽立20單 │ 837,000│ │ ㈠第 ││ │ │ 位之外購年繳消費型契│ │ │ 281至 ││ │ │ 約2張(分別以自己及 │ │ │ 291 頁││ │ │ 子之名義簽立)、12日│ │ │㈣990304││ │ │ 簽立5單位合約1張, 共│ │ │ 偵訊:││ │ │ 45單位: │ │ │ 第1163││ │ │ 第2038號偵卷第163、 │ │ │ 號偵卷││ │ │ 165頁 │ │ │ ㈠第 ││ │ │ │ │ │ 356至 ││ │ │⒌96年7月2日簽立20單位│ 1,302,000│ │ 357 頁││ │ │ 之外購消費型合約3張 │ │ │ ││ │ │ (以自己、子、女之名│ │ │ ││ │ │ 義簽立), 10單位1張 │ │ │ ││ │ │ (以女名義簽立),共 │ │ │ ││ │ │ 70 單位: │ │ │ ││ │ │ 第2038號偵卷第166至 │ │ │ ││ │ │ 169 頁 │ │ │ ││ │ │ │ │ │ ││ │ │⒍96年7月26日、同年7月│ 180,000│ │ ││ │ │ 28 日以自己及兒子之 │ │ │ ││ │ │ 名義簽立內購年繳消費│ │ │ ││ │ │ 型合約2張, 共6單位:│ │ │ ││ │ │ 第2038號偵卷第170、 │ │ │ ││ │ │ 171頁 │ │ │ ││ │ │ │ │ │ ││ │ │⒎96年8月13、25日、10 │ 297,600│ │ ││ │ │ 月13日、11月3日、12 │ │ │ ││ │ │ 月14 、15日以自己、 │ │ │ ││ │ │ 兒子、女兒分別簽立外│ │ │ ││ │ │ 購年繳消費型合約7張 │ │ │ ││ │ │ (起訴書誤載為6張) │ │ │ ││ │ │ ,共18單位: │ │ │ ││ │ │ 第2038號偵卷第172、 │ │ │ ││ │ │ 174至179頁 │ │ │ ││ │ │ │ │ │ ││ │ │註:97 年1月12日以自己 │ │ │ ││ │ │ 名義簽立一般商品與 │ │ │ ││ │ │ 特有商品協定合約1張│ │ │ ││ │ │ ,1單位(起訴書附表│ │ │ ││ │ │ 漏未記載):第2038 │ │ │ ││ │ │ 號偵卷第180頁 │ │ │ ││ │ ├───────────┼─────┤ │ ││ │ │ 小計 │ 5,220,600│ │ ││ │ │ │(原審誤載 │ │ ││ │ │ │為5,190,60│ │ ││ │ │ │0元) │ │ │├─┼──────┼───────────┼─────┼─────┼────┤│3 │曾貴貞/新竹 │⒈96年6月16日簽立外購 │ 32,400│ 無 │大伯蔡金││ │人 │ 年繳經營加值型1單位│ │ │田(編號││ │㈠970320調 │ 合約。 │ │ │9之被害 ││ │ 詢:第2038│⒉96年7月25日簽立外購 │ 18,600│ │人,為曾││ │ 號偵卷第70│ 年繳消費型1單位合約│ │ │貴貞之大││ │ 至73頁 │ │ │ │伯): ││ │㈡980421偵訊│註:卷內查無上開合約書│ │ │㈠970731││ │ :第1163號│ │ │ │ 調詢:││ │ 偵卷㈠第50│ │ │ │ 第2038││ │ 至53頁 │ │ │ │ 號卷第││ │ │ │ │ │ 434至 ││ │ │ │ │ │ 第437 ││ │ │ │ │ │ 頁 ││ │ │ │ │ │㈡980505││ │ │ │ │ │ 偵訊:││ │ │ │ │ │ 第1163││ │ │ │ │ │ 號偵卷││ │ │ │ │ │ ㈠第89││ │ │ │ │ │ 至100 ││ │ │ │ │ │ 頁 ││ │ │ │ │ │㈢990209││ │ │ │ │ │ 偵訊:││ │ │ │ │ │ 第1163││ │ │ │ │ │ 號偵卷││ │ │ │ │ │ ㈠第 ││ │ ├───────────┼─────┤ │ 281至 ││ │ │ 小計 │ 51,000│ │ 291頁 │├─┼──────┼───────────┼─────┼─────┼────┤│4 │秦和正 │⒈96年5月8日簽立1單位 │ 32,400│ 18,000│邱澤理(││ │㈠970327調詢│ 加值經營型合約1張: │ │(領回一次│同上) ││ │ :第2038號│ 第2038號偵卷第88 頁 │ │ 第9個月 │㈠970731││ │ 偵卷第83至│ │ │ 之回饋金│調詢: ││ │ 87頁 │⒉96年5月20日簽立3單位│ 55,800│ , 已扣除│第2038號││ │㈡970613調詢│ 外購年繳黃金消費型契│ │ 10%消費 │偵卷第 ││ │ :同上卷第│ 約1張: │ │ 稅) │305 至 ││ │ 318 至320 │ 第2038號偵卷第89頁 │ │ │316 頁 ││ │ 頁 │ │ │ │㈡990209││ │㈢990209偵訊│⒊96年11月1日簽立1單位│ 18,600│ │偵訊: ││ │ :第1163號│ 外購年繳消費型合約1 │ │ │第1163 ││ │ 偵卷㈠第 │ 張: │ │ │號偵卷㈠││ │ 281至291 │ 第2038號偵卷第90頁 │ │ │第286、 ││ │ 頁 │ │ │ │289、29 ││ │ │⒋96年11月4日簽立外購 │ 69,300│ │1頁 ││ │ │ 月繳消費型合約6單位 │ (繳6期,│ │㈢990304││ │ │ (分期繳納,每單位月 │ 首購4500│ │偵訊: ││ │ │ 繳1175元): │ x6+1175x│ │同上卷第││ │ │ 第2038號偵卷第91頁 │ 6x6 ) │ │356、357││ │ │ │ │ │頁 ││ │ ├───────────┼─────┤ │ ││ │ │ 小計 │ 176,100│ │ │├─┼──────┼───────────┼─────┼─────┼────┤│5 │吳玉久 │⒈96年7月7日簽立外購年│ 18,600│ 無 │秦和正(││ │註:無調詢或│ 繳消費型1單位合約: │ │ │編號4之 ││ │偵訊之紀錄 │ 第2038號偵卷第92 頁 │ │ │被害人)││ │ │ │ │ │: ││ │ │⒉96年7月23日簽立外購 │ 148,800│ │㈠970327││ │ │ 年繳消費型8單位合約 │ │ │ 調詢:││ │ │ : │ │ │ 第2038││ │ │ 第2038號偵卷第93頁 │ │ │ 號偵卷││ │ │ │ │ │ 第83至││ │ │⒊96年8月25日簽立外購 │ 37,200│ │ 87頁 ││ │ │ 年繳消費型2單位合約 │ │ │㈡970613││ │ │ : │ │ │ 調詢:││ │ │ 第2038號偵卷第94頁 │ │ │ 同上卷││ │ │ │ │ │ 第318 ││ │ │⒋96年11月1日簽立外購 │ 18,600│ │ 至320 ││ │ │ 年繳消費型1單位合約 │ │ │ 頁 ││ │ │ : │ │ │㈢990209││ │ │ 第2038號偵卷第95頁 │ │ │ 偵訊:││ │ │ │ │ │ 第1163││ │ │⒌96年11月4日簽立外購 │ 13,500│ │ 號偵卷││ │ │ 月繳消費型3單位合約 │(因不知繳│ │ ㈠第 ││ │ │ : │納期數,僅│ │ 281至 ││ │ │ 第2038號偵卷第96頁 │算入首購金│ │ 291 頁││ │ │ │額) │ │ ││ │ ├───────────┼─────┤ │ ││ │ │ 小計 │ 236,700│ │ ││ │ │ │(原審誤載│ │ ││ │ │ │ 為222,700│ │ ││ │ │ │ ) │ │ │├─┼──────┼───────────┼─────┼─────┼────┤│6 │蕭舜文 │96年6月26日簽立年繳外 │ 32,400│ 20,000│蔡金田(││ │(更名為蕭名│購經營加值型合約1單位 │ │ │編號9之 ││ │宥) │ │ │ │被害人)││ │ │註:卷內查無上開合約書│ │ │: ││ │㈠980505偵訊│ 証 │ │ │㈠970731││ │ :第1163號│ │ │ │ 調詢:││ │ 偵卷㈠第89│ │ │ │ 第2038││ │ 至100 頁 │ │ │ │ 號卷第││ │㈡990209偵訊│ │ │ │ 43 4至││ │ :同上卷第│ │ │ │ 第437 ││ │ 281 至291 │ │ │ │ 頁 ││ │ 頁 │ │ │ │㈡980505││ │ │ │ │ │ 偵訊:││ │ │ │ │ │ 第1163││ │ │ │ │ │ 號偵卷││ │ │ │ │ │ ㈠第89││ │ │ │ │ │ 至100 ││ │ │ │ │ │ 頁 ││ │ │ │ │ │㈢990209││ │ │ │ │ │ 偵訊:││ │ │ │ │ │ 第1163││ │ │ │ │ │ 號偵卷││ │ │ │ │ │ ㈠第 ││ │ ├───────────┼─────┤ │ 281至 ││ │ │ 小計 │ 32,400│ │ 291頁 │├─┼──────┼───────────┼─────┼─────┼────┤│7 │楊逸民/當時 │1、96年7月21日簽立外購│⒈及⒉合計│ 無 │蕭舜文(││ │住新竹 │ 消費型年繳合約2單位│ 55,800│ │編號6之 ││ │ │ 1張: │ │ │被害人,││ │㈠970613 調 │ 第2038號偵卷第342頁│ │ │楊逸民之││ │ 詢:第2038│ │ │ │男友):││ │ 號偵卷第33│2、96年8月25日簽立外購│ │ │ ││ │ 9至341頁 │ 消費型年繳合約1單位│ │ │㈠980505││ │㈡980505偵訊│ 1張: │ │ │ 偵訊:││ │ :第1163號│ 第2038號偵卷第343頁│ │ │ 第1163││ │ 偵卷㈠第89│ │ │ │ 號偵卷││ │ 至100 頁 │3、96年11月3日簽立外購│ 8,025│ │ ㈠第89││ │ │ 消費型月繳合約1單位│(繳3個月 │ │ 至100 ││ │ │ 1張: │,首購4500│ │ 頁 ││ │ │ 第2038號偵卷第344頁│ +1175x3 │ │㈡990209││ │ │ │ ) │ │ 偵訊:││ │ │ │ │ │ 同上卷││ │ │ │ │ │ 第281 ││ │ ├───────────┼─────┤ │ 至291 ││ │ │ 小計 │ 63,825│ │ 頁 │├─┼──────┼───────────┼─────┼─────┼────┤│8 │廖佩君 │⒈96年7月21日簽立外購 │ 32,400│ 無 │蕭舜文 ││ │㈠980518偵訊│ 張,1 單位: │ │ │ ││ │ :第1163號│ 第2038號偵卷第350頁 │ │ │ ││ │ 偵卷㈠第 │ │ │ │ ││ │ 122至129 │⒉96年8月25日簽立外購 │ 18,600│ │ ││ │ 頁 │ 消費型年繳合約1張,1│ │ │ ││ │ │ 單位: │ │ │ ││ │ │ 第2038號偵卷第349頁 │ │ │ ││ │ │ │ │ │ ││ │ │⒊96年10月20日簽立外購│ 37,200│ │ ││ │ │ 消費型年繳合約2單位1│ │ │ ││ │ │ 張: │ │ │ ││ │ │ 第2038號偵卷第345頁 │ │ │ ││ │ │ │ │ │ ││ │ │⒋96年11月3日、10日分 │ 18,400│ │ ││ │ │ 別簽立外購月繳消費型│(繳4個月 │ │ ││ │ │ 合約各1張,共2單位:│ ,首購金│ │ ││ │ │ 第2038號偵卷第346、3│ 額9000+1│ │ ││ │ │ 47 頁 │ 175x4x2 │ │ ││ │ │ │ ) │ │ ││ │ │⒌97年1月24日簽立外購 │ 18,600│ │ ││ │ │ 年繳消費型合約1張,1│ │ │ ││ │ │ 單位: │ │ │ ││ │ │ 第2038號偵卷第348頁 │ │ │ ││ │ │ │ │ │ ││ │ ├───────────┼─────┤ │ ││ │ │ 小計 │ 125,200│ │ │├─┼──────┼───────────┼─────┼─────┼────┤│9 │蔡金田/新竹 │⒈96年4月22日、5月24日│ 97,200│ 無 │邱澤理(││ │人 │ 、11月24日以自己及妻│ │ │同上):││ │㈠970731調詢│ 劉桂蘭、女蔡筱卿名義│ │ │㈠970731││ │ :第2038號│ 簽立外購年繳加值經營│ │ │ 調詢:││ │ 偵卷第434 │ 型合約3張,共3單位:│ │ │ 第2038││ │ 至437頁 │ 第2038 號偵卷第438、│ │ │ 號偵卷││ │㈡980505偵訊│ 439、448頁 │ │ │ 第305 ││ │ :第1163號│ │ │ │ 至316 ││ │ 偵卷㈠第89│⒉96年6月25日、7月23、│ 130,200│ │ 頁 ││ │ 至100 頁 │ 10月20日分別以自己、│ │ │㈡971030││ │㈢990209偵訊│ 妻名義簽立外購年繳消│ │ │ 偵訊:││ │ :第1163號│ 費型合約4張,共7單位│ │ │ 第4542││ │ 偵卷㈠第 │ : │ │ │ 號偵卷││ │ 281至291 │ 第2038號偵卷第440、 │ │ │ 第24至││ │ 頁 │ 441、443、444頁 │ │ │ 25頁 ││ │ │ │ │ │㈢990209││ │ │⒊96年11月3日、11月10 │ 13,500│ │ 偵訊:││ │ │ 日(此日期起訴書附表│(因不知繳 │ │ 第1163││ │ │ 漏載)以自己及妻之名│ 納期數故 │ │ 號偵卷││ │ │ 義簽立外購月繳消費型│ ,僅算首 │ │ ㈠第 ││ │ │ 約3張,共3單位: │ 購金額) │ │ 281至 ││ │ │ 第2038號偵卷第445至 │ │ │ 291 頁││ │ │ 447頁 │ │ │㈣990304││ │ │ │ │ │ 偵訊:││ │ │ │ │ │ 第1163││ │ │ │ │ │ 號偵卷││ │ │ │ │ │ ㈠第 ││ │ ├───────────┼─────┤ │ 356至 ││ │ │ 小計 │ 240,900│ │ 357 頁│├─┼──────┼───────────┼─────┼─────┼────┤│10│黃賢輝/苗栗 │⒈96年3月7日、6月16日 │ 97,200│ 無 │⒈被告羅││ │人 │ 、7 月6日分別以自己 │ │ │ 泓貽:││ │㈠980505偵訊│ 、母黃鑾妹、父黃運財│ │ │ 990416││ │ :第1163號│ 名義簽立外購年繳加值│ │ │ 偵訊:││ │ 偵卷㈠第93│ 經營型合約3張,共3單│ │ │ 第1163││ │ 至95頁 │ 位: │ │ │ 號偵卷││ │㈡990409偵訊│ 第1163號偵卷㈡第443 │ │ │ ㈣第 ││ │ : │ 頁背面、445頁背面、 │ │ │ 870頁 ││ │ 第1163號偵│ 446 頁 │ │ │ ││ │ 卷㈡第513 │ │ │ │⒉邱瑞隆││ │ 頁 │⒉96年7月24日、8月3日 │ 837,000│ │ (編號││ │㈢990416偵訊│ 、8月22日、分別以自 │ │ │ 11之被││ │ : │ 己、父、母之名義簽立│ │ │ 害人)││ │ 第1163號偵│ 外購年繳消費型合約5 │ │ │ : ││ │ 卷㈣第867 │ 張,共35單位(起訴書│ │ │⑴980505││ │ 至870頁 │ 誤多記載7月1日,單位│ │ │ 偵訊:││ │ │ 數亦誤載為45單位):│ │ │ 第1163││ │ │ 第1163號偵卷㈡第443 │ │ │ 號偵卷││ │ │ 頁、444頁、444頁背面│ │ │ ㈠第89││ │ │ 、446頁背面及合約卷 │ │ │ 至100 ││ │ │ 第18頁。 │ │ │ 頁 ││ │ │ │ │ │⑵990412││ │ │⒊於96年11月3日、11月5│ 22,500│ │ 偵訊:││ │ │ 日簽立外購月繳消費型│(因不知繳 │ │ 第1163││ │ │ 合約2張,共5單位: │ 納期數故 │ │ 號偵卷││ │ │ 第1163號偵卷㈡第442 │ ,僅算首 │ │ ㈢第 ││ │ │ 頁及其背面。 │ 購金額) │ │ 603至 ││ │ │ │ │ │ 608 頁││ │ │ │ │ │ ││ │ ├───────────┼─────┤ │ ││ │ │ 小計 │ 956,700│ │ │├─┼──────┼───────────┼─────┼─────┼────┤│11│邱瑞隆/新竹 │⒈分別以自己、妹邱佩甄│ 194,400│ 無 │邱澤理(││ │人 │ 、女邱運蓉、母邱古維│ │ │編號89之││ │㈠980505偵訊│ 妹、弟邱瑞昌、姪邱奕│ │ │被害人)││ │ :第1163號│ 翰之名義簽立外購年繳│ │ │: ││ │ 偵卷㈠第96│ 經營加值型合約6張, │ │ │㈠970731││ │ 、97頁 │ 共6單位: │ │ │ 調詢:││ │㈡990412偵訊│ 合約卷第246、286至 │ │ │ 第2038││ │ :第1163號│ 288、326、327頁 │ │ │ 號偵卷││ │ 偵卷㈢第 │ │ │ │ 第305 ││ │ 603至608 │⒉96年12月8日、97年2月│ 64,800│ │ 至316 ││ │ 頁 │ 9 日,分別以自己及母│ │ │ 頁 ││ │ │ 名義簽立外購年繳經營│ │ │㈡971030││ │ │ 型續約書2張:合約卷 │ │ │ 偵訊:││ │ │ 第432、461頁 │ │ │ 第4542││ │ │ │ │ │ 號偵卷││ │ │⒊97年2月9日、3月25日 │ 64,800│ │ 第24至││ │ │ ,以女及妹之名義簽立│ │ │ 25頁 ││ │ │ 外購月繳經營型續約2 │ │ │㈢990209││ │ │ 張: │ │ │ 偵訊:││ │ │ 合約卷第460、478頁 │ │ │ 第1163││ │ │ │ │ │ 號偵卷││ │ │⒋96年2月14、10月13日 │ 130,200│ │ ㈠第 ││ │ │ 以自己、母、女之名義│ │ │ 281至 ││ │ │ 分別簽立外購年繳消費│ │ │ 291 頁││ │ │ 型合約3張,共計7單位│ │ │㈣990304││ │ │ : │ │ │ 偵訊:││ │ │ 合約卷第96、97、497 │ │ │ 第1163││ │ │ 頁 │ │ │ 號偵卷││ │ │ │ │ │ ㈠第 ││ │ │⒌96年11月2日、11月8日│ 22,500│ │ 356至 ││ │ │ 、11月10日、以自己及│(因不知繳│ │ 357 頁││ │ │ 女、妹名義簽立外購月│ 納期數,│ │ ││ │ │ 繳消費型合約5張,共5│ 故僅算首│ │ ││ │ │ 單位: │ 購金額)│ │ ││ │ │ 合約卷第121、122、 │ │ │ ││ │ │ 15 8、159、177頁 │ │ │ ││ │ │ │ │ │ ││ │ │⒍96年11月15日以友人李│ 4,500│ │ ││ │ │ 文吉名義簽立外購月繳│(僅算首購│ │ ││ │ │ 消費型合約1張,1單位│ 4500,因 │ │ ││ │ │ : │ 不知嗣後 │ │ ││ │ │ 合約卷第189頁 │ 繳納期數 │ │ ││ │ │ │ ,故不算 │ │ ││ │ │ │ 入) │ │ ││ │ │ │ │ │ ││ │ │⒎96年3月1日以友人蕭春│ 17,300│ │ ││ │ │ 方之子曾義財名義簽立│ │ │ ││ │ │ 內購經營型合約: │ │ │ ││ │ │ 合約卷第331頁 │ │ │ ││ │ │ │ │ │ ││ │ │⒏96年12月8日以友人蕭 │ 18,600│ │ ││ │ │ 春芳名義簽立外購年繳│ │ │ ││ │ │ 消費型合約1單位: │ │ │ ││ │ │ 合約卷第231頁 │ │ │ ││ │ │ │ │ │ ││ │ │⒐96年11月15日以蕭春芳│ 16,250│ │ ││ │ │ 名義簽立外購月繳消費│(繳10期,│ │ ││ │ │ 型合約1單位: │ 首購4500│ │ ││ │ │ 合約卷第191頁(由蕭 │ +1175x10│ │ ││ │ │ 春芳繳納) │ ) │ │ ││ │ │ │ │ │ ││ │ │⒑96年7月17日以友人唐 │ 4,500│ │ ││ │ │ 明郎名義簽立外購月繳│(僅算首購│ │ ││ │ │ 消費型3500元合約1單 │ 4500,因│ │ ││ │ │ 位: │ 不知嗣後│ │ ││ │ │ 合約卷第16頁 │ 繳納期數│ │ ││ │ │ │ ,故不算│ │ ││ │ │ │ 入) │ │ ││ │ │ │ │ │ ││ │ │⒒96年11月10日以友人溫│ 4,500│ │ ││ │ │ 桂菊名義簽立外購年繳│ (僅算首 │ │ ││ │ │ 消費型3500元合約1單 │ 購4500,│ │ ││ │ │ 位: │ 因不知嗣│ │ ││ │ │ 合約卷第172頁 │ 後繳納期│ │ ││ │ │ │ 數,故不│ │ ││ │ │ │ 算入) │ │ ││ │ │ │ │ │ ││ │ │ │ │ │ ││ │ │⒓96年2月14日以友人溫 │ 32,400│ │ ││ │ │ 桂菊名義簽立外購經營│ │ │ ││ │ │ 加值型合約1張,1單位│ │ │ ││ │ │ :合約卷第301頁 │ │ │ ││ │ │ │ │ │ ││ │ │⒔96年6月1日以舅媽彭愛│ 17,300│ │ ││ │ │ 麗名義簽立內購月繳經│(僅算首購│ │ ││ │ │ 營型合約1張,1單位:│ 17300, │ │ ││ │ │ 合約卷第329頁 │ 因不知嗣│ │ ││ │ │ │ 後繳納期│ │ ││ │ │ │ 數,故不│ │ ││ │ │ │ 算入) │ │ ││ │ │ │ │ │ ││ │ │⒕96年10月12日以友人劉│ 18,600│ │ ││ │ │ 正溝名義簽立外購年繳│ │ │ ││ │ │ 消費型合約1張,1單位│ │ │ ││ │ │ : │ │ │ ││ │ │ 合約卷第91頁 │ │ │ ││ │ ├───────────┼─────┤ │ ││ │ │ 小計 │ 610,650│ │ │├─┼──────┼───────────┼─────┼─────┼────┤│12│彭素真/新竹 │⒈96年5月6日簽立外購經│ 32,400│ 無 │友人林春││ │人 │ 營加值型合約1張,1單│ │ │香(編號││ │㈠970618調詢│ 位: │ │ │2之被害 ││ │ :第2038號│ 合約卷第377頁 │ │ │人): ││ │ 偵卷第396 │⒉96年8月7日、11月3日 │ 316,200│ │㈠970521││ │ 至399頁 │ 、10月16日及97年2月1│ │ │ 調詢:││ │㈡980505偵訊│ 日分別簽立外購年繳消│ │ │ 第2038││ │ :第1163號│ 費型4張,共計17單位 │ │ │ 號偵卷││ │ 偵卷㈠第89│ : │ │ │ 第151 ││ │ 至100 頁 │ 合約卷第45、206、541│ │ │ 至155 ││ │㈢990209偵訊│ 、566頁 │ │ │ 頁 ││ │ :第1163號│ │ │ │㈡980421││ │ 偵卷㈠第 │ │ │ │ 偵訊:││ │ 281至291 │ │ │ │ 第1163││ │ 頁 │ │ │ │ 偵號卷││ │ │ │ │ │ ㈠第47││ │ │ │ │ │ 至53頁││ │ │ │ │ │㈢990209││ │ │ │ │ │ 偵訊:││ │ │ │ │ │ 同上卷││ │ │ │ │ │ 第281 ││ │ │ │ │ │ 至291 ││ │ ├───────────┼─────┤ │ 頁 ││ │ │ 小計 │ 348,600│ │ │├─┼──────┼───────────┼─────┼─────┼────┤│13│黃孟辰/新竹 │⒈96年3月30日、31日分 │ 129,600│ 25,000│邱澤理(││ │人 │ 別以自己、夫萬榮衡、│ │ │同上):││ │㈠970731調詢│ 弟黃東照、妹黃淑貞、│ │ │㈠970731││ │ :第2038號│ 子萬建成、萬建均名義│ │ │ 調詢:││ │ 偵卷第403 │ 簽立加值經營型合約共│ │ │ 第2038││ │ 至408頁 │ 5張: │ │ │ 號偵卷││ │㈡980505偵訊│ 合約卷第319、320、 │ │ │ 第305 ││ │ :第1163號│ 34 5、348、349、350 │ │ │ 至316 ││ │ 偵卷㈠第99│ 頁 │ │ │ 頁 ││ │ 至100 頁 │註:合約卷第320頁之契 │ │ │㈡971030││ │㈢990209偵訊│ 約日期為3月51日, │ │ │ 偵訊:││ │ :第1163號│ 應為當時筆誤。 │ │ │ 第4542││ │ 偵卷㈠第 │ │ │ │ 號偵卷││ │ 290、291 │⒉96年10月13日以自己名│ 33,500│ │ 第24至││ │ 頁 │ 義簽立內購年繳消費型│ │ │ 25頁 ││ │ │ 合約1張,1單位: │ │ │㈢990209││ │ │ 合約卷第94頁 │ │ │ 偵訊:││ │ │ │ │ │ 第1163││ │ │⒊96年11月10日以弟黃東│ 18,600│ │ 號偵卷││ │ │ 照之名義簽立外購年繳│ │ │ ㈠第 ││ │ │ 消費型合約1張,1單位│ │ │ 281至 ││ │ │ : │ │ │ 291 頁││ │ │ 合約卷第180頁 │ │ │㈣990304││ │ │ │ │ │ 偵訊:││ │ │⒋96年10月29日以萬榮衡│ 18,600│ │ 第1163││ │ │ 名義簽立外購月繳消費│ │ │ 號偵卷││ │ │ 型合約1張,1單位: │ │ │ ㈠第 ││ │ │ 合約卷第116頁 │ │ │ 356至 ││ │ │ │ │ │ 357 頁││ │ │ │ │ │ ││ │ │ │ │ │ ││ │ ├───────────┼─────┤ │ ││ │ │ 小計 │ 200,300│ │ │├─┼──────┼───────────┼─────┼─────┼────┤│14│邱玉玲/新竹 │⒈96年5、6月間分別以自│ 97,200│ 無 │邱澤理:││ │人 │ 己、子李俊廣、李明翰│ │ │陳述同上││ │㈠970731調詢│ 名義簽立經營加值型契│ │ │ ││ │ :第2038號│ 約3張,共3單位: │ │ │ ││ │ 偵卷第416 │ 合約卷第381、384、38│ │ │ ││ │ 至417頁 │ 7頁 │ │ │ ││ │㈡980518偵訊│ │ │ │ ││ │ :第1163號│⒉96年5月31日起至96年 │ 539,400│ │ ││ │ 偵卷㈠第 │ 10 月29日止,以自己 │ │ │ ││ │ 122至129 │ 及李俊廣、李明翰名義│ │ │ ││ │ 頁 │ 簽立外購年繳消費型契│ │ │ ││ │㈢990209偵訊│ 約共13張,共計29單位│ │ │ ││ │ :同上卷第│ : │ │ │ ││ │ 281 至291 │ 合約卷第32、33、53、│ │ │ ││ │ 頁 │ 74、84、106、113、11│ │ │ ││ │ │ 4、115、536、554、55│ │ │ ││ │ │ 5、556頁 │ │ │ ││ │ │ │ │ │ ││ │ │⒊96年11月15日起至同年│ 45,000│ │ ││ │ │ 12 月22日止,以自己 │ (僅算首 │ │ ││ │ │ 、子李明翰之名義簽立│ 購4500,│ │ ││ │ │ 外購月繳消費型約6張 │ 因不知嗣│ │ ││ │ │ ,共11單位(起訴書附│ 後繳納期│ │ ││ │ │ 表誤載為10單位): │ 數,故不│ │ ││ │ │ 合約卷第187、219、22│ 算入) │ │ ││ │ │ 0、239、241、242頁 │ │ │ ││ │ ├───────────┼─────┤ │ ││ │ │ 小計 │ 681,600│ │ │├─┼──────┼───────────┼─────┼─────┼────┤│15│張鳳嬌/苗栗 │⒈96年4月16日、11月4日│ 97,200│ 無 │友人黃賢││ │人 │ 、11月22日分別以自己│ │ │輝(編號││ │㈠970731調詢│ 、子陳家濬、女陳家臻│ │ │10之被害││ │ :第2038號│ 名義簽立加值經營合約│ │ │人): ││ │ 偵卷第449 │ 3張,共計3 單位: │ │ │㈠980505││ │ 至452頁 │ 合約卷第368、422、 │ │ │ 偵訊:││ │㈡980518偵訊│ 423頁 │ │ │ 第1163││ │ : │註:第368頁之合約未註 │ │ │ 號偵卷││ │ 第1163號偵│ 明是幾單位。 │ │ │ ㈠第93││ │ 卷㈠第122 │ │ │ │ 至95頁││ │ 至129頁 │⒉96年11月10日以自己及│ 241,800│ │㈡990409││ │㈢990209偵訊│ 陳家濬名義簽立外購月│ │ │ 偵訊:││ │ : │ 繳消費型合約2張,共 │ │ │ 第1163││ │ 第1163號偵│ 計13單位: │ │ │ 號偵卷││ │ 卷㈠第281 │ 合約卷第168、169頁 │ │ │ ㈡第 ││ │ 至291頁 │ │ │ │ 513頁 ││ │ │⒊VIP客戶消費分紅專案 │ 400,000│ │㈢990416││ │ │ 協定合約(以傅新基名│ │ │ 偵訊:││ │ │ 義簽立): │ │ │ 第1163││ │ │ 第2038號偵卷第455頁 │ │ │ 號偵卷││ │ │ │ │ │ ㈣第 ││ │ │ │ │ │ 867至 ││ │ ├───────────┼─────┤ │ 870 頁││ │ │ 小計 │ 739,000│ │ │├─┼──────┼───────────┼─────┼─────┼────┤│16│王岡群/新竹 │⒈96年1月9日,簽立經營│ 32,400│ 無 │邱澤理:││ │人 │ 加值型合約1張: │ │ │陳述如上││ │㈠970414調詢│ 合約卷第266、267頁 │ │ │ ││ │ :第2038號│ │ │ │ ││ │ 偵卷第97至│⒉96年3月28日以夫羅世 │ 223,200│ │ ││ │ 99頁 │ 章名義簽立12單位之黃│ │ │ ││ │㈡980518偵訊│ 金消費型合約: │ │ │ ││ │ :第1163號│ 合約卷第509頁 │ │ │ ││ │ 偵卷第122 │ │ │ │ ││ │ 至129頁 │⒊96年12月25日簽立加值│ 64,800│ │ ││ │ │ 經營型合約2張,共2單│ │ │ ││ │ │ 位(分別以羅世章及女│ │ │ ││ │ │ 羅皕齡名義簽立): │ │ │ ││ │ │ 合約卷第445、447頁 │ │ │ ││ │ ├───────────┼─────┤ │ ││ │ │ 小計 │ 320,400│ │ │├─┼──────┼───────────┼─────┼─────┼────┤│17│梁綵湄 │⒈96年3月30日以自己及 │ 97,200│ 無 │友人王岡││ │ │ 女兒胡語如名義;於同│ │ │群(編號││ │980706偵訊:│ 年7 月21日以其夫胡世│ │ │16之被害││ │第1163號偵卷│ 瑀名義各簽立經營加值│ │ │人): ││ │㈠第240至243│ 型合約共3張: │ │ │㈠970414││ │頁 │ 合約卷第344、347、40│ │ │ 調詢:││ │ │ 1頁 │ │ │ 第2038││ │ │註:第344、347頁之合約│ │ │ 號偵卷││ │ │ 未註明是幾單位。 │ │ │ 第97至││ │ │ │ │ │ 99頁 ││ │ │⒉96年7月21日以其夫之 │ 37,200│ │㈡980518││ │ │ 名義簽立外購年繳消費│ │ │ 偵訊:││ │ │ 型合約2張,共2單位 │ │ │ 第1163││ │ │ : │ │ │ 號偵卷││ │ │ 合約卷第20、21頁 │ │ │ 第122 ││ │ │ │ │ │ 至129 ││ │ ├───────────┼─────┤ │ 頁 ││ │ │ 小計 │ 134,400│ │ │├─┼──────┼───────────┼─────┼─────┼────┤│18│黃高阿蘭 │⒈96年7月7日簽立外購經│ 32,400│ 無 │秦和正(││ │註:無調詢或│ 營加值型合約1張,1單│ │ │編號4之 ││ │偵訊之紀錄 │ 位: │ │ │被害人,││ │ │ 合約卷第397頁 │ │ │由秦和正││ │ │ │ │ │賠償投資││ │ │⒉96年7月7日簽外購年繳│ 37,200│ │金額予黃││ │ │ 消費型合約1張,2單位│ │ │高阿蘭)││ │ │ : │ │ │:陳述如││ │ │ 合約卷第14頁 │ │ │上。 ││ │ │ │ │ │ ││ │ ├───────────┼─────┤ │ ││ │ │ 小計 │ 69,600│ │ │├─┼──────┼───────────┼─────┼─────┼────┤│19│趙明堂 │96年8月13日簽立外購年 │ 18,600│ 無 │林春香:││ │註:無調詢或│繳消費型合約1張,1單位│ │ │陳述如上││ │偵訊之紀錄 │: │ │ │。 ││ │ │合約卷第47頁 │ │ │ ││ │ ├───────────┼─────┤ │ ││ │ │ 小計 │ 18,600│ │ │├─┼──────┼───────────┼─────┼─────┼────┤│20│施莉琪 │96年7月17日簽立外購經 │ 32,400│ 無 │林春香 ││ │註:無調詢或│營加值型合約1張,1單位│ │ │ ││ │偵訊之紀錄 │: │ │ │ ││ │ │合約卷第399頁 │ │ │ ││ │ ├───────────┼─────┤ │ ││ │ │ 小計 │ 32,400│ │ │├─┼──────┼───────────┼─────┼─────┼────┤│21│林志聰 │96年8月9日簽立外購經營│ 32,400│ 無 │林春香(││ │ │加值型合約: │ │ │嗣由林春││ │990409偵訊:│合約卷第402頁 │ │ │香賠償投││ │第1163號偵卷│ │ │ │資金額予││ │㈡第534至538│ │ │ │林志聰) ││ │頁 ├───────────┼─────┤ │ ││ │ │ 小計 │ 32,400│ │ │├─┼──────┼───────────┼─────┼─────┼────┤│22│宋英超 │⒈96年3月31日簽立外購 │ 32,400│ 無 │林春香(││ │註:無調詢或│ 經營加值型合約1張: │ │ │嗣由林春││ │偵訊之紀錄 │ 合約卷第357頁 │ │ │香賠償投││ │ │ │ │ │資金額予││ │ │⒉96年8月25日簽外購年 │ 18,600│ │宋英超) ││ │ │ 繳消費型合約1張,1單│ │ │ ││ │ │ 位: │ │ │ ││ │ │ 合約卷第57頁 │ │ │ ││ │ │ │ │ │ ││ │ ├───────────┼─────┤ │ ││ │ │ 小計 │ 51,000│ │ ││ │ │ │(原審誤載 │ │ ││ │ │ │為82,400) │ │ │├─┼──────┼───────────┼─────┼─────┼────┤│23│林長慶 │⒈96年5月11日簽立外購 │ 32,400│ 無 │林春香:││ │註:無調詢或│ 經營加值型合約1張,1│ │ │陳述如上││ │偵訊之紀錄 │ 單位: │ │ │ ││ │ │ 合約卷第379頁 │ │ │ ││ │ │ │ │ │ ││ │ │⒉96年7月25日、10月15 │ 93,000│ │ ││ │ │ 日、11月1日簽立外購 │ │ │ ││ │ │ 年繳消費型合約3張, │ │ │ ││ │ │ 共5單位: │ │ │ ││ │ │ 合約卷第28、171、532│ │ │ ││ │ │ 頁 │ │ │ ││ │ │ │ │ │ ││ │ │⒊96年5月16日簽立年繳 │ 930,000│ │ ││ │ │ 黃金消費型合約3張, │ │ │ ││ │ │ 共50 單位: │ │ │ ││ │ │ 合約卷第529、530、 │ │ │ ││ │ │ 531頁 │ │ │ ││ │ │ │ │ │ ││ │ ├───────────┼─────┤ │ ││ │ │ 小計 │ 1,055,400│ │ │├─┼──────┼───────────┼─────┼─────┼────┤│24│莊栩婷 │⒈96年10月20日,以其弟│ 93,000│ 無 │友人黃賢││ │ │ 莊振鵬之名義簽立外購│ │ │輝: ││ │980518偵訊:│ 年繳消費型合約1張,5│ │ │陳述如上││ │第1163號偵卷│ 單位: │ │ │ ││ │㈠第122至129│ 合約卷第104頁 │ │ │ ││ │頁 │ │ │ │ ││ │ │⒉96年以自己及弟莊振鵬│ 97,200│ │ ││ │ │ 、莊祿淇之名義簽立外│ │ │ ││ │ │ 購經營加值型合約3張 │ │ │ ││ │ │ ,共3 單位: │ │ │ ││ │ │ 合約卷第396、415、43│ │ │ ││ │ │ 5頁 │ │ │ ││ │ ├───────────┼─────┤ │ ││ │ │ 小計 │ 190,200│ │ │├─┼──────┼───────────┼─────┼─────┼────┤│25│王基財/台中 │96年11月14、15日分別以│ 20,750│ 無 │鄒俊傑 ││ │人 │自己及妻洪繡杏之名義簽│(繳5期, │ │ ││ │990409偵訊:│立外購月繳消費型合約2 │首購4500x3│ │ ││ │第1163號偵卷│張共2單位: │+1175x5 x2│ │ ││ │㈡第401至405│合約卷第481、482 頁 │) │ │ ││ │頁 │ │ │ │ ││ │ ├───────────┼─────┤ │ ││ │ │ 小計 │ 20,750│ │ │├─┼──────┼───────────┼─────┼─────┼────┤│26│劉秋菊/新竹 │⒈96年10月22、12月7日 │ 74,400│ 無 │黃賢輝:││ │人 │ 分別以其所經營之山弘│ │ │陳述如上││ │ │ 機械工程有限公司名義│ │ │ ││ │990409偵訊:│ 簽立外購年繳消費型3 │ │ │ ││ │第1163號偵卷│ 張,共4單位: │ │ │ ││ │㈡第401至405│ 合約卷第109、232、23│ │ │ ││ │頁 │ 3頁 │ │ │ ││ │ │ │ │ │ ││ │ │⒉96年11月12日以自己名│ 32,400│ │ ││ │ │ 義簽立外購經營加值型│ │ │ ││ │ │ 合約1張,1單位: │ │ │ ││ │ │ 合約卷第426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小計 │ 106,800│ │ │├─┼──────┼───────────┼─────┼─────┼────┤│27│江國志/新竹 │⒈96年3月1日以自己名義│ 32,400│ 無 │邱瑞隆:││ │人 │ 簽立外購經營型合約1 │ │ │陳述如上││ │ │ 張,1 單位: │ │ │ ││ │990409偵訊:│ 合約卷第325頁 │ │ │ ││ │第1163號偵卷│ │ │ │ ││ │㈡第425至429│⒉於96年10月22日、11月│ 55,800│ │ ││ │頁 │ 24 日、12月29日以自 │ │ │ ││ │ │ 己名義簽立外購年繳消│ │ │ ││ │ │ 費型合約3張,共3單位│ │ │ ││ │ │ : │ │ │ ││ │ │ 合約卷第108、209、 │ │ │ ││ │ │ 244頁 │ │ │ ││ │ │ │ │ │ ││ │ │⒊96年11月10日簽立外購│ 18,600│ │ ││ │ │ 月繳消費型合約1張,1│ │ │ ││ │ │ 單位: │ │ │ ││ │ │ 合約卷第175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小計 │ 106,800│ │ │├─┼──────┼───────────┼─────┼─────┼────┤│28│吳云/南投人 │⒈96年10月16以自己及其│ 64,800│ 無 │陳心娟 ││ │990409偵訊:│ 夫廖本仁所開設之本仁│ │ │(編號82││ │第1163號偵卷│ 工程行之名義簽立外購│ │ │之被害人││ │㈡425至429頁│ 經營加值型合約2張, │ │ │): ││ │ │ 共5單位(起訴書誤載 │ │ │未到庭陳││ │ │ 為2單位): │ │ │述 ││ │ │ 合約卷第99、416頁 │ │ │ ││ │ │ │ │ │ ││ │ │⒉96年9月30日、11月6日│ 28,950│ │ ││ │ │ 、97年3月24日以自己 │ (96年9月 │ │ ││ │ │ 及本仁工程行之名義簽│ 30日己繳│ │ ││ │ │ 立外購月繳消費型合約│ 清18600 │ │ ││ │ │ 3張,共3單位: │ ;97年3 │ │ ││ │ │ 合約卷第83、151、 │ 月24日繳│ │ ││ │ │ 572頁 │ 納3500+1│ │ ││ │ │ │ 175x2期 │ │ ││ │ │ │ ;96 年11│ │ ││ │ │ │ 月6日僅 │ │ ││ │ │ │ 算首購金│ │ ││ │ │ │ 4500) │ │ ││ │ │ │ │ │ ││ │ │ │ │ │ ││ │ │⒊96年10月16日、97年3 │ 55,800│ │ ││ │ │ 月24日以本仁工程行之│ │ │ ││ │ │ 名義簽立外購年繳消費│ │ │ ││ │ │ 型合約2張,共5單位:│ │ │ ││ │ │ 合約卷第99、571頁 │ │ │ ││ │ ├───────────┼─────┤ │ ││ │ │ 小計 │ 149,550│ │ │├─┼──────┼───────────┼─────┼─────┼────┤│29│李慧美/新竹 │⒈96年3月7日以自己及女│ 64,800│ 無 │黃賢輝:││ │人 │ 兒余宛育之名義簽立外│ │ │陳述同上││ │ │ 購經營型合約2張,共2│ │ │ ││ │990409偵訊:│ 單位: │ │ │ ││ │第1163號偵卷│ 合約卷第333、336頁 │ │ │ ││ │㈡第425至429│ │ │ │ ││ │頁 │⒉96年3月7日以自己及女│ 64,800│ │ ││ │ │ 兒之名義簽立外購經營│ │ │ ││ │ │ 加值型合約2張,共2單│ │ │ ││ │ │ 位: │ │ │ ││ │ │ 合約卷第334、337頁 │ │ │ ││ │ │ │ │ │ ││ │ │⒊96年6月29日、8月22日│ 37,200│ │ ││ │ │ 以其女兒之名義簽立簽│ │ │ ││ │ │ 立外購年繳消費型合約│ │ │ ││ │ │ 2張,共2單位: │ │ │ ││ │ │ 合約卷第52、559 頁 │ │ │ ││ │ │ │ │ │ ││ │ │⒋於96年11月3日以自己 │ 55,800│ │ ││ │ │ 及女兒之名義簽立外購│ │ │ ││ │ │ 月繳消費型合約2張, │ │ │ ││ │ │ 共3單位: │ │ │ ││ │ │ 合約卷第139、140頁 │ │ │ ││ │ │ │ │ │ ││ │ │⒌96年6月29日、7月28日│ 67,000│ │ ││ │ │ 以女兒之名義簽立內購│ │ │ ││ │ │ 年繳消費型合約2張, │ │ │ ││ │ │ 共2單位: │ │ │ ││ │ │ 合約卷第36、558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小計 │ 289,600│ │ │├─┼──────┼───────────┼─────┼─────┼────┤│30│李仙在/新竹 │於96年2月28日以自己、 │ 194,400│ 60,000│李仙在並││ │人 │友人吳貴華、母李黃秀、│ │ │無提到介││ │990409偵訊:│父李萬富、弟李仙云、姐│ │ │紹人是何││ │第1163號偵卷│夫陳嶢明等人之名義簽立│ │ │人 ││ │㈡第425至429│外購經營型合約6份,共6│ │ │ ││ │頁 │單位: │ │ │ ││ │ │合約卷第307至318 頁 │ │ │ ││ │ ├───────────┼─────┤ │ ││ │ │ 小計 │ 194,400│ │ │├─┼──────┼───────────┼─────┼─────┼────┤│31│吳煥中/苗栗 │⒈於96年4月3日至9月1日│ 162,000│ 無 │黃賢輝、││ │人 │ 分別以自己、弟吳煥烜│ │ │李慧美:││ │990409偵訊:│ 、吳煥堂、弟媳洪兆穆│ │ │陳述均同││ │第1163號偵卷│ 、妻張方瑀之名義簽立│ │ │上 ││ │㈡第509至513│ 外購經營加值型合約5 │ │ │ ││ │頁 │ 張: │ │ │ ││ │ │ 合約卷第359、360、39│ │ │ ││ │ │ 3、405、411頁(第359│ │ │ ││ │ │ 、360頁未標明幾單位 │ │ │ ││ │ │ ,其餘3張合約均各為 │ │ │ ││ │ │ 1單位) │ │ │ ││ │ │ │ │ │ ││ │ │⒉於96年6月16日起至97 │ 762,600│ │ ││ │ │ 年1 月5日止,分別以 │ │ │ ││ │ │ 自己、弟吳煥烜、弟媳│ │ │ ││ │ │ 洪兆穆之名義簽立外購│ │ │ ││ │ │ 年繳消費型合約17張,│ │ │ ││ │ │ 共41單位: │ │ │ ││ │ │ 合約卷第24、60、66、│ │ │ ││ │ │ 70、71、82(起訴書誤│ │ │ ││ │ │ 載為85)、111、112、│ │ │ ││ │ │ 163至166、197、207、│ │ │ ││ │ │ 542、557、562頁 │ │ │ ││ │ ├───────────┼─────┤ │ ││ │ │ 小計 │ 924,600│ │ │├─┼──────┼───────────┼─────┼─────┼────┤│32│吳瑞珠 │⒈於96年2月28日以自己 │ 97,200│ 60,000│邱瑞隆:││ │990409偵訊:│ 、夫羅正賢、婆婆羅戴│ │ │陳述如上││ │第1163號偵卷│ 金娥名義簽立外購經營│ │ │ ││ │㈡第509至513│ 加值型合約3張,共3單│ │ │ ││ │頁 │ 位: │ │ │ ││ │ │ 合約卷第304、323、32│ │ │ ││ │ │ 4頁 │ │ │ ││ │ │ │ │ │ ││ │ │⒉96年11月15日簽立外購│ 18,600│ │ ││ │ │ 月繳消費型合約1張,1│ │ │ ││ │ │ 單位: │ │ │ ││ │ │ 合約卷第190頁 │ │ │ ││ │ │ │ │ │ ││ │ │⒊於97年3月4日簽立外購│ 32,400│ │ ││ │ │ 經營加值型合約續約1 │ │ │ ││ │ │ 張: │ │ │ ││ │ │ 合約卷第468頁 │ │ │ ││ │ ├───────────┼─────┤ │ ││ │ │ 小計 │ 148,200│ │ │├─┼──────┼───────────┼─────┼─────┼────┤│33│李均泉/台北 │⒈96年3月8日簽立外購月│ 32,400│ 40,000│徐維貞 ││ │人 │ 繳經營型合約1張: │ │ │ ││ │990409偵訊:│ 合約卷第338頁 │ │ │ ││ │第1163號偵卷│ │ │ │ ││ │㈡第534至538│⒉96年3月8日、20日以其│ 37,200│ │ ││ │頁 │ 子李威儀之名義簽立外│ │ │ ││ │ │ 購月繳黃金消費型合約│ │ │ ││ │ │ 2張,共2單位: │ │ │ ││ │ │ 合約卷第504、505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小計 │ 69,600│ │ │├─┼──────┼───────────┼─────┼─────┼────┤│34│李炳勳/台中 │⒈95年11月30日以其姐李│ 47,300│ 20,000│ 無 ││ │人 │ 瓊香之名義簽立內購經│ │ │ ││ │990409偵訊:│ 營加值型合約1張: │ │ │ ││ │第1163號偵卷│ 合約卷第247頁 │ │ │ ││ │㈡第534至538│ │ │ │ ││ │頁 │⒉96年12月29日以其子李│ 67,000│ │ ││ │ │ 冠霆、妻劉亞菲之名義│ │ │ ││ │ │ 簽立內購年繳消費型契│ │ │ ││ │ │ 約2張,共2單位: │ │ │ ││ │ │ 合約卷第492、493 頁 │ │ │ ││ │ │ │ │ │ ││ │ │⒊96年12月12日以自己名│ 47,300│ │ ││ │ │ 義簽立內購經營加值型│ │ │ ││ │ │ 合約續約1張: │ │ │ ││ │ │ 合約卷第434頁 │ │ │ ││ │ ├───────────┼─────┤ │ ││ │ │ 小計 │ 161,600│ │ │├─┼──────┼───────────┼─────┼─────┼────┤│35│黃惢慈/新竹 │⒈於96年4月22日以自己 │ 32,400│ 無 │邱澤理:││ │人 │ 名義簽立外購經營加值│ │ │陳述如上││ │990409偵訊:│ 型合約1張: │ │ │ ││ │第1163號偵卷│ 合約卷第371頁 │ │ │ ││ │㈡第558至562│ │ │ │ ││ │頁 │⒉於96年11月14日以夫林│ 27,000│ │ ││ │ │ 育宏(後更名為林緯倫│ (僅算首購│ │ ││ │ │ )名義簽立外購月繳消│ 4500x6 │ │ ││ │ │ 費型合約1張,6單位:│ ,因不知│ │ ││ │ │ 合約卷第184頁 │ 嗣後繳納│ │ ││ │ │ │ 期數,故│ │ ││ │ │ │ 不算入)│ │ ││ │ │ │ │ │ ││ │ │⒊96年11月2日以自己名 │ 3,500│ │ ││ │ │ 義簽立內購月繳消費型│ (僅算首 │ │ ││ │ │ 合約1張,1單位: │ 購3500,│ │ ││ │ │ 合約卷第131頁 │ 因不知嗣│ │ ││ │ │ │ 後繳納期│ │ ││ │ │ │ 數,故不│ │ ││ │ │ │ 算入) │ │ ││ │ ├───────────┼─────┤ │ ││ │ │ 小計 │ 62,900│ │ │├─┼──────┼───────────┼─────┼─────┼────┤│36│陳碧洲/苗栗 │⒈於96年5月31日以自己 │ 32,400│ 無 │邱澤理;││ │人 │ 名義簽立外購經營加值│ │ │陳述如上││ │990409偵訊:│ 型合約1張,1單位: │ │ │ ││ │第1163號偵卷│ 合約卷第383頁 │ │ │ ││ │㈡第558至562│ │ │ │ ││ │頁 │⒉於96年6月21日、9月30│ 55,800│ │ ││ │ │ 日、10月23日分別以其│ │ │ ││ │ │ 夫林榮松、女兒林文琪│ │ │ ││ │ │ 、林文雁之名義簽立外│ │ │ ││ │ │ 購年繳消費型合約3張 │ │ │ ││ │ │ ,共4單位: │ │ │ ││ │ │ 合約卷第27、86、152 │ │ │ ││ │ │ 頁 │ │ │ ││ │ │ │ │ │ ││ │ │⒊於96年6月21日以其夫 │ 15,075│ │ ││ │ │ 之名義簽立外購月繳消│ (繳9期, │ │ ││ │ │ 費型合約1張,1單位:│ 首購4500│ │ ││ │ │ 合約卷第543頁 │ +1175x9 │ │ ││ │ │ │ 期) │ │ ││ │ ├───────────┼─────┤ │ ││ │ │ 小計 │ 103,275│ │ │├─┼──────┼───────────┼─────┼─────┼────┤│37│杜春明/新北 │簽立內購年繳經營加值型│ 47,300│ 4,410│邱澤理:││ │市 │合約1單位 │ │(每月630 │陳述如上││ │990409偵訊 │註:卷內無合約書証,被│ │ x7次) │ ││ │:第1163號偵│ 害人陳稱合約不見了│ │ │ ││ │卷㈡第560至 │ │ │ │ ││ │562頁 │ │ │ │ ││ │ ├───────────┼─────┤ │ ││ │ │ 小計 │ 47,300│ │ │├─┼──────┼───────────┼─────┼─────┼────┤│38│林弘茂/台中 │96年8月27日以自己名義 │ 18,600│ 無 │前女友廖││ │人 │簽立外購年繳消費型合約│ │ │婕安: ││ │990409偵訊:│1張,1單位: │ │ │990416偵││ │第1163號偵卷│合約卷第63頁 │ │ │訊:第 ││ │㈡第558至562│ │ │ │1163號偵││ │頁 │ │ │ │卷㈢第 ││ │ │ │ │ │886至889││ │ │ │ │ │頁 ││ │ ├───────────┼─────┤ │ ││ │ │ 小計 │ 18,600│ │ │├─┼──────┼───────────┼─────┼─────┼────┤│39│林俊欽/嘉義 │⒈於95年12月18日、96年│ 94,600│ 40,000│友人麥康││ │人 │ 2 月27日以自己及母親│ │ │澤 ││ │990409偵訊:│ 林鄭婕之名義簽立內購│ │ │ ││ │第1163號偵卷│ 經營型合約2張: │ │ │ ││ │㈡第583至586│ 合約卷第255(1單位)│ │ │ ││ │頁 │ 、306頁(未標明幾單 │ │ │ ││ │ │ 位) │ │ │ ││ │ │ │ │ │ ││ │ │⒉96年12月18日、97年2 │ 64,800│ │ ││ │ │ 月27日以自己及母親林│ │ │ ││ │ │ 鄭婕名義簽立外購經營│ │ │ ││ │ │ 加值型續約合約2張: │ │ │ ││ │ │ 合約卷第442 、467頁 │ │ │ ││ │ ├───────────┼─────┤ │ ││ │ │ 小計 │ 159,400│ │ │├─┼──────┼───────────┼─────┼─────┼────┤│40│林思騰/彰化 │⒈於96年11月3日以自己 │ 27,000│ 無 │陳月梨(││ │人 │ 名義簽立外購月繳消費│(僅算首購│ │編號54之││ │ │ 型合約1張,6單位: │ 4500x6單│ │被害人)││ │990409偵訊:│ 合約卷第143頁 │ 位,因不│ │: ││ │第1163號偵卷│ │ 知嗣後繳│ │㈠990412││ │㈡第583至586│ │ 納期數,│ │ 偵訊:││ │頁 │ │ 故不算入│ │ 第1163││ │ │ │ ) │ │ 號偵卷││ │ │ │ │ │ ㈢第 ││ │ │⒉96年11月3日、12月15 │ 54,900│ │ 603至 ││ │ │ 日分別以自己、兒子林│ (僅算首 │ │ 608 頁││ │ │ 浚弦、女兒林芷玲之名│ 購18300 │ │㈡990412││ │ │ 義簽立簽立外購經營型│ 元x3單位│ │ 偵訊:││ │ │ 合約3張: │ ,因不知│ │ 第1163││ │ │ 合約卷第424、436、44│ 嗣後繳納│ │ 號偵卷││ │ │ 0頁 │ 期數,故│ │ ㈢第 ││ │ │ │ 不算入)│ │ 756至 ││ │ │ │ │ │ 759 頁││ │ ├───────────┼─────┤ │ ││ │ │ 小計 │ 81,900│ │ │├─┼──────┼───────────┼─────┼─────┼────┤│41│林美蘭/新竹 │⒈96年12月5日以自己名 │ 18,600│ 無 │陳月梨(││ │人 │ 義簽立外購年繳消費型│ │ │編號54之││ │990409偵訊:│ 合約1張,1單位: │ │ │被害人)││ │第1163號偵卷│ 合約卷第224頁 │ │ │:陳述如││ │㈡第583至586│ │ │ │上 ││ │頁 │⒉96年10月25日以自己名│ 32,400│ │ ││ │ │ 義簽立外購經營加值型│ │ │ ││ │ │ 合約1張,1單位: │ │ │ ││ │ │ 合約卷第420頁 │ │ │ ││ │ ├───────────┼─────┤ │ ││ │ │ 小計 │ 51,000│ │ │├─┼──────┼───────────┼─────┼─────┼────┤│42│林燕淑 │95年12月23日以自己名義│ 32,400│ 30,000│陳心娟 ││ │990412偵訊:│簽立外購經營加值型合約│ │ │(編號82││ │第1163號偵卷│1張,1單位: │ │ │之被害人││ │㈢第603至608│合約卷第258頁 │ │ │): ││ │頁 │ │ │ │未到庭陳││ │ │ │ │ │述 │├─┼──────┼───────────┼─────┼─────┼────┤│43│鄭清泉 │96年8月27日以自己名義 │ 32,400│ 無 │陳心娟 ││ │990412偵訊:│簽立外購經營加值型合約│ │ │(編號82││ │第1163號偵卷│1張,1單位: │ │ │之被害人││ │㈢第603至608│合約卷第407頁 │ │ │): ││ │頁 │ │ │ │未到庭陳││ │ │ │ │ │述 ││ │ ├───────────┼─────┤ │ ││ │ │ 小計 │ 32,400│ │ │├─┼──────┼───────────┼─────┼─────┼────┤│44│邱麗雅/彰化 │96年9月6日以自己名義簽│ 18,300│ 無 │陳心娟 ││ │人 │立外購經營型合約1張,1│(僅算首購│ │(編號82││ │990412偵訊:│單位: │ 18300, │ │之被害人││ │第1163號偵卷│合約卷第412 頁 │ 因不知嗣│ │): ││ │㈢第603至608│ │ 後繳納期│ │未到庭陳││ │頁 │ │ 數,故不│ │述 ││ │ │ │ 算入) │ │ ││ │ ├───────────┼─────┤ │ ││ │ │ 小計 │ 18,300│ │ │├─┼──────┼───────────┼─────┼─────┼────┤│45│馬福玲/南投 │96年12月4日以自己名義 │ 8,025│ 無 │陳心娟 ││ │人 │簽立外購月繳消費型合約│(首購4500│ │(編號82││ │990412偵訊:│1張,1單位: │ +繳納3期│ │之被害人││ │第1163號偵卷│合約卷第223頁 │ 1175x3)│ │): ││ │㈢第669至673│ │ │ │未到庭陳││ │頁 │ │ │ │述 ││ │ ├───────────┼─────┤ │ ││ │ │ 小計 │ 8,025│ │ │├─┼──────┼───────────┼─────┼─────┼────┤│46│張佩玲/台中 │97年1月23日內購經營型 │ 17,300│ 無 │徐維貞 ││ │人 │合約 │(僅算首購│ │ ││ │990412偵訊:│註:卷內無合約書証 │ 17300, │ │ ││ │第1163號偵卷│ │ 因不知嗣│ │ ││ │㈢第669至673│ │ 後繳納期│ │ ││ │頁 │ │ 數,故不│ │ ││ │ │ │ 算入) │ │ ││ │ ├───────────┼─────┤ │ ││ │ │ 小計 │ 17,300│ │ │├─┼──────┼───────────┼─────┼─────┼────┤│47│洪福章/新北 │⒈96年3月1日以「洪辰雄│ 18,600│ 18,600│ 無 ││ │市人 │ 」之名義簽立外購年繳│ │ │ ││ │990412偵訊:│ 消費值型合約1張: │ │ │ ││ │第1163號偵卷│ 合約卷第321頁 │ │ │ ││ │㈢第669至673│ │ │ │ ││ │頁 │⒉97年3月1日以自己名義│ 32,400│ │ ││ │ │ 簽立外購經營加值型契│ │ │ ││ │ │ 約續約1張: │ │ │ ││ │ │ 合約卷第477頁 │ │ │ ││ │ ├───────────┼─────┤ │ ││ │ │ 小計 │ 51,000│ │ │├─┼──────┼───────────┼─────┼─────┼────┤│48│張惠絜/新竹 │⒈96年8月31日以自己名 │ 32,400│ 無 │黃惢慈:││ │市人 │ 義簽立外購經營加值型│ │ │ ││ │990412偵訊:│ 合約1張,1單位: │ │ │990409 ││ │第1163號偵卷│ 合約卷第409頁 │ │ │偵訊:第││ │㈢第669至673│ │ │ │1163 號 ││ │頁 │⒉於96年9月3日起至96年│ 558,000│ │偵卷㈡第││ │ │ 12 月14日止,以自己 │ │ │558至562││ │ │ 及夫陳鏗方之名義簽立│ │ │頁 ││ │ │ 外購年繳消費型合約6 │ │ │ ││ │ │ 張,共28單位(起訴書│ │ │ ││ │ │ 誤載為30單位): │ │ │ ││ │ │ 合約卷第76(1單位) │ │ │ ││ │ │ 、93(1單位)、103(│ │ │ ││ │ │ 1單位)、185(6單位 │ │ │ ││ │ │ )、225(7單位)、24│ │ │ ││ │ │ 3 頁(12單位) │ │ │ ││ │ │ │ │ │ ││ │ │⒊於96年6月25日、11月5│ 22,500│ │ ││ │ │ 日以自己名義簽立外購│(僅算首購│ │ ││ │ │ 月繳消費型合約2張, │ 4500,因│ │ ││ │ │ 共5單位: │ 不知嗣後│ │ ││ │ │ 合約卷第148、549頁 │ 繳納期數│ │ ││ │ │ │ ,故不算│ │ ││ │ │ │ 入) │ │ ││ │ │ │ │ │ ││ │ │⒋於96年11月2日以其夫 │ 3,500│ │ ││ │ │ 名義簽立內購月繳消費│ (僅算首 │ │ ││ │ │ 型合約1張,1單位: │ 購3500,│ │ ││ │ │ 合約卷第133頁 │ 因不知 │ │ ││ │ │ │ 嗣後繳納│ │ ││ │ │ │ 期數,故│ │ ││ │ │ │ 不算入)│ │ ││ │ │ │ │ │ ││ │ │ │ │ │ ││ │ │⒌97年1月14日簽立100萬│ 1,000,000│ │ ││ │ │ 公司名義經營專案協定│ (此合約 │ │ ││ │ │ 合約: │ 僅張惠桀│ │ ││ │ │ 第1163號偵卷三第681 │ 簽立,內│ │ ││ │ │ 頁 │ 容為繳 │ │ ││ │ │ │ 100萬, │ │ ││ │ │ │ 於第9個 │ │ ││ │ │ │ 月可領45│ │ ││ │ │ │ 萬、第10│ │ ││ │ │ │ 個月可 │ │ ││ │ │ │ 領45萬,│ │ ││ │ │ │ 第15個月│ │ ││ │ │ │ 領45 萬 │ │ ││ │ │ │ ,第16個│ │ ││ │ │ │ 月領50萬│ │ ││ │ │ │ ,合計可│ │ ││ │ │ │ 領185萬 │ │ ││ │ │ │ ) │ │ ││ │ ├───────────┼─────┤ │ ││ │ │ 小計 │ 1,616,400│ │ │├─┼──────┼───────────┼─────┼─────┼────┤│49│張瑋庭/台中 │96年12月6日以自己名義 │ 32,400│ 無 │楊坤錦(││ │人 │簽立外購經營加值型合約│ │ │編號86之││ │990412偵訊:│1張,1單位: │ │ │被害人)││ │第1163號偵卷│合約卷第431頁 │ │ │ ││ │㈢第704至707│ │ │ │ ││ │頁 │ │ │ │ ││ │ ├───────────┼─────┤ │ ││ │ │ 小計 │ 32,400│ │ │├─┼──────┼───────────┼─────┼─────┼────┤│50│張騏恩/彰化 │96年11月17日以自己名義│ 11,550│ 無 │張鳳嬌(││ │人 │簽立外購月繳消費型合約│(4500+11 │ │編號15之││ │990412偵訊:│1張,1單位: │ 75x6期)│ │被害人)││ │第1163號偵卷│合約卷第196頁 │ │ │ ││ │㈢第704至707│ │ │ │ ││ │頁 │ │ │ │ ││ │ ├───────────┼─────┤ │ ││ │ │ 小計 │ 11,550│ │ │├─┼──────┼───────────┼─────┼─────┼────┤│51│許國雄/新竹 │⒈96年4月7日以自己名義│ 32,400│ 無 │侯淑勳(││ │人 │ 簽立外購經營加值型契│ │ │編號77之││ │990412偵訊:│ 約1張: │ │ │被害人)││ │第1163號偵卷│ 合約卷第363頁 │ │ │ ││ │㈢第719至722│ │ │ │ ││ │頁 │⒉96年12月29日以其弟許│ 32,400│ │ ││ │ │ 國安之名義簽立外購月│ │ │ ││ │ │ 繳消費型合約1張,1單│ │ │ ││ │ │ 位: │ │ │ ││ │ │ 合約卷第448頁 │ │ │ ││ │ │ │ │ │ ││ │ │⒊96年7月28日起至同年1│ 130,200│ │ ││ │ │ 2 月8日止,分別以自 │ (月繳部分│ │ ││ │ │ 己、妹許月娥、妹婿潘│ 均提前繳│ │ ││ │ │ 文厚、弟許國賓之名義│ 清) │ │ ││ │ │ 簽立外購消費型合約7 │ │ │ ││ │ │ 張共7單位: │ │ │ ││ │ │ 合約卷第35、46、198 │ │ │ ││ │ │ 、211、212、213、234│ │ │ ││ │ │ 頁 │ │ │ ││ │ │ │ │ │ ││ │ │⒋96年6月2日、6月27日 │ 100,500│ │ ││ │ │ 10 月17日以自己、妹 │ (均已提 │ │ ││ │ │ 婿、弟許國賓之名義簽│ 前繳清)│ │ ││ │ │ 立內購月繳消費型合約│ │ │ ││ │ │ 3張,3單位: │ │ │ ││ │ │ 合約卷第100、552、53│ │ │ ││ │ │ 8頁 │ │ │ ││ │ ├───────────┼─────┤ │ ││ │ │ 小計 │ 295,500│ │ │├─┼──────┼───────────┼─────┼─────┼────┤│52│蔡玉子/新竹 │⒈95年12月31日以自己名│ 32,400│ 60,000│詹阿妹 ││ │人 │ 義簽立外購經營加值型│ │ │ ││ │990412偵訊:│ 合約1份: │ │ │ ││ │第1163號偵卷│ 合約卷第262、263頁 │ │ │ ││ │㈢第719至722│ │ │ │ ││ │頁 │⒉96年12月31日以自己之│ 32,400│ │ ││ │ │ 名義簽立事業商次年度│ │ │ ││ │ │ 續暨消費合約書1張( │ │ │ ││ │ │ 即外購月繳經營型):│ │ │ ││ │ │ 合約卷449頁 (起訴書 │ │ │ ││ │ │ 誤載為263頁) │ │ │ ││ │ │ │ │ │ ││ │ │⒊96年11月6日以自己名 │ 55,800│ │ ││ │ │ 義簽立外購年繳消費型│ │ │ ││ │ │ 合約1張,3單位:合約│ │ │ ││ │ │ 卷第154頁 │ │ │ ││ │ │ │ │ │ ││ │ │⒋以其夫郭義雄之名義簽│ 130,200│ │ ││ │ │ 立簽立外購年繳黃金消│ │ │ ││ │ │ 費型合約1張,7單位:│ │ │ ││ │ │ 合約卷第498頁(起訴 │ │ │ ││ │ │ 書誤載為第198頁) │ │ │ ││ │ ├───────────┼─────┤ │ ││ │ │ 小計 │ 250,800│ │ │├─┼──────┼───────────┼─────┼─────┼────┤│53│許正機/新竹 │⒈96年3月29日以自己名 │ 32,400│ 無 │黃賢輝:││ │人 │ 義簽立外購經營加值型│ │ │(編號10││ │990412偵訊:│ 合約1份: │ │ │之被害人││ │第1163號偵卷│ 合約卷第342、343頁 │ │ │)陳述如││ │㈢第719至722│ │ │ │上。 ││ │頁 │⒉96年11月8日、12月1日│ 55,800│ │ ││ │ │ 以自己名義簽立外購年│ │ │ ││ │ │ 繳消費型合約2張,共3│ │ │ ││ │ │ 單位: │ │ │ ││ │ │ 合約卷第155、221頁 │ │ │ ││ │ │ │ │ │ ││ │ │⒊96年8月22日以其弟許 │ 32,400│ │ ││ │ │ 正憲之名義簽立外購經│ │ │ ││ │ │ 營加值型合約1張,1單│ │ │ ││ │ │ 位: │ │ │ ││ │ │ 合約卷第404頁 │ │ │ ││ │ │ │ │ │ ││ │ │⒋96年8月22日以其弟之 │ 37,200│ │ ││ │ │ 名義簽立外購年繳消費│ │ │ ││ │ │ 型合約1張,2單位: │ │ │ ││ │ │ 合約卷第54頁 │ │ │ ││ │ │ │ │ │ ││ │ │⒌96年9月29日以其弟之 │ 33,500│ │ ││ │ │ 名義簽立內購年繳消費│ │ │ ││ │ │ 型合約1張,1單位: │ │ │ ││ │ │ 合約卷第535頁 │ │ │ ││ │ ├───────────┼─────┤ │ ││ │ │ 小計 │ 191,300│ │ │├─┼──────┼───────────┼─────┼─────┼────┤│54│陳月梨/新竹 │⒈96年11月2日以自己名 │ 32,400│ 無 │侯淑勳(││ │人 │ 義簽立外購經營加值型│ │ │編號77之││ │㈠990412偵 │ 合約1張,1單位: │ │ │被害人)││ │ 訊:第1163│ 合約卷第367頁 │ │ │ ││ │ 號偵卷㈢第│ │ │ │ ││ │ 603至608 │⒉96年11月2日以自己名 │ 22,600│ │ ││ │ 頁 │ 義簽立內購月繳消費型│(首購3500│ │ ││ │㈡990412偵訊│ 合約1張,1單位: │ +25000x9│ │ ││ │ :第1163號│ 合約卷第130頁 │ 期) │ │ ││ │ 偵卷㈢第 │ │ │ │ ││ │ 頁 │⒊96年8月7日以自己名義│ 13,500│ │ ││ │ │ 簽立內購月繳消費型契│(首購3500│ │ ││ │ │ 約1張,1單位: │ +2500x4 │ │ ││ │ │ 合約卷第44頁 │ 期) │ │ ││ │ ├───────────┼─────┤ │ ││ │ │ 小計 │ 68,500│ │ │├─┼──────┼───────────┼─────┼─────┼────┤│55│陳宗弘/台中 │96年12月11日以自己名義│ 4,900│ 無 │周俊傑 ││ │人 │簽立外購月繳消費型合約│(僅算首購│ │ ││ │990412偵訊:│1張,1單位: │ 4900,因│ │ ││ │第1163號偵卷│合約卷第484頁 │ 不知嗣後│ │ ││ │㈢第756至759│ │ 繳納期數│ │ ││ │頁 │ │ ,故不算│ │ ││ │ │ │ 入) │ │ ││ │ ├───────────┼─────┤ │ ││ │ │ 小計 │ 4,900│ │ │├─┼──────┼───────────┼─────┼─────┼────┤│56│陳佑禛(原名│96年2月28日以自己名義 │ 17,300│ 無 │邱澤理:││ │陳芝亞)/苗 │簽立內購經營型合約1份 │(僅支付首│ │陳述如上││ │栗人 │: │ 購金) │ │ ││ │㈠970731調詢│合約卷第249、250 頁 │ │ │ ││ │ :第2038號│ │ │ │ ││ │ 偵卷第400 │ │ │ │ ││ │ 至401頁 │ │ │ │ ││ │㈡980505偵訊│ │ │ │ ││ │ :第1163號│ │ │ │ ││ │ 偵卷㈠第89│ │ │ │ ││ │ 至100頁 │ │ │ │ ││ │㈢990412偵訊│ │ │ │ ││ │ :第1163號│ │ │ │ ││ │ 偵卷㈢第75│ │ │ │ ││ │ 6至759頁 │ │ │ │ ││ │ ├───────────┼─────┤ │ ││ │ │ 小計 │ 17,300│ │ │├─┼──────┼───────────┼─────┼─────┼────┤│57│陳冠達/台中 │96年11月22日以自己名義│ 32,400│ 無 │曾坤煉(││ │人 │簽立外購經營加值型合約│ │ │編號61之││ │990412偵訊:│1張,1單位: │ │ │被害人)││ │第1163號偵卷│合約卷第203頁 │ │ │ ││ │㈢第775至776│ │ │ │ ││ │頁 ├───────────┼─────┤ │ ││ │ │ 小計 │ 32,400│ │ │├─┼──────┼───────────┼─────┼─────┼────┤│58│陳雲蓮/新竹 │96年6月13日以自己名義 │ 18,600│ 無 │陳月梨(││ │人 │簽立外購年繳消費型合約│ │ │編號54之││ │990412偵訊:│1張,1單位: │ │ │被害人)││ │第1163號偵卷│合約卷第540頁 │ │ │ ││ │㈢第792至794│ │ │ │ ││ │頁 ├───────────┼─────┤ │ ││ │ │ 小計 │ 18,600│ │ │├─┼──────┼───────────┼─────┼─────┼────┤│59│陳雲孃/台中 │⒈於95年12月26日以自己│ 30,000│ 180,000│陳心娟 ││ │人 │ 名義簽立內購月繳消費│ │ │(編號82││ │990416偵訊:│ 型合約1張,未註明購 │ │ │之被害人││ │第1163號偵卷│ 買單位: │ │ │): ││ │㈣第803至810│ 合約卷第261頁 │ │ │未到庭陳││ │頁 │ │ │ │述 ││ │ │⒉96年1月13 日以自己、│ 150,000│ │ ││ │ │ 友人鄧詩卿、女兒鍾佩│ │ │ ││ │ │ 文、姐陳秀英、妹陳秀│ │ │ ││ │ │ 珍之名義簽立內購月繳│ │ │ ││ │ │ 消費型合約5張,均未 │ │ │ ││ │ │ 註明購買單位: │ │ │ ││ │ │ 合約卷第260、269至 │ │ │ ││ │ │ 272頁 │ │ │ ││ │ │ │ 91,500│ │ ││ │ │⒊97年1月15日、97年2月│(僅算首購│ │ ││ │ │ 26日以自己、女兒、姐│ 18300, │ │ ││ │ │ 、友人鄧詩卿、鄧詩卿│ 因不知嗣│ │ ││ │ │ 之女兒鄧奕君之名義簽│ 後繳納期│ │ ││ │ │ 立外購經營型合約5張 │ 數,故不│ │ ││ │ │ ,均未註明購買單位數│ 算入) │ │ ││ │ │ : │ │ │ ││ │ │ 合約卷第451、452、 │ │ │ ││ │ │ 45 3、465、446頁 │ │ │ ││ │ ├───────────┼─────┤ │ ││ │ │ 小計 │ 271,500│ │ │├─┼──────┼───────────┼─────┼─────┼────┤│60│陳順坤/桃園 │96年6月8日以自己名義簽│ 32,400│ 無 │姜禮樂 ││ │人 │立外購經營加值型合約1 │ │ │ ││ │990416偵訊:│張,1 單位: │ │ │ ││ │第1163號偵卷│合約卷第388 頁 │ │ │ ││ │㈣第803至810│ │ │ │ ││ │頁 ├───────────┼─────┤ │ ││ │ │ 小計 │ 32,400│ │ │├─┼──────┼───────────┼─────┼─────┼────┤│61│曾坤煉 │⒈96年6月27日以其妻潘 │ 32,400│ 無 │被告羅泓││ │990416偵訊:│ 文厚之名義簽立外購經│ (已繳清 │ │貽 ││ │第1163號偵卷│ 營型合約1張,未註明 │ ) │ │ ││ │㈣第803至810│ 購買單位: │ │ │ ││ │頁 │ 合約卷第552頁 │ │ │ ││ │ │ │ │ │ ││ │ │⒉96年10月9日以其子曾 │ 18,300│ │ ││ │ │ 鼎皓之名義簽立外購經│ (僅算首 │ │ ││ │ │ 營型合約1張,1單位:│ 購18300 │ │ ││ │ │ 合約卷第417頁 │ ,因不知│ │ ││ │ │ │ 嗣後繳納│ │ ││ │ │ │ 期數,故│ │ ││ │ │ │ 不算入)│ │ ││ │ │ │ │ │ ││ │ │⒊於96年7月28日、11月9│ 18,000│ │ ││ │ │ 日、12月4日以自己、 │ (僅算首 │ │ ││ │ │ 妻之名義簽立外購月繳│ 購4500,│ │ ││ │ │ 消費型合約4張,共4單│ 因不知嗣│ │ ││ │ │ 位: │ 後繳納期│ │ ││ │ │ 合約卷第35、160(起 │ 數,故不│ │ ││ │ │ 訴書誤載為106)、213│ 算入) │ │ ││ │ │ 、222頁 │ │ │ ││ │ │ │ │ │ ││ │ │⒋於96年11月21日、11月│ 10,500│ │ ││ │ │ 22 日、12月1日以其女│ (僅算首 │ │ ││ │ │ 兒曾慈云、兄曾松勇、│ 購3500,│ │ ││ │ │ 姪曾培榮之名義簽立內│ 因不知 │ │ ││ │ │ 購月繳消費型合約3張 │ 嗣後繳納│ │ ││ │ │ ,共3單位:合約卷第 │ 期數,故│ │ ││ │ │ 201、204、216頁 │ 不算入)│ │ ││ │ ├───────────┼─────┤ │ ││ │ │ 小計 │ 79,200│ │ │├─┼──────┼───────────┼─────┼─────┼────┤│62│彭政平/新竹 │96年11月10日以自己之名│ 9,675│ 無 │邱瑞隆:││ │人 │義簽立外購月繳消費型契│(首購4500│ │陳述如上││ │990416偵訊:│約1張,1單位: │ +外購中油│ │ ││ │第1163號偵卷│合約卷第170 頁 │ 油單2500+│ │ ││ │㈣第803至810│ │ 第1期外購│ │ ││ │頁 │ │ 繳回公司 │ │ ││ │ │ │ 費用1175+│ │ ││ │ │ │ 1500註冊 │ │ ││ │ │ │ 費) │ │ ││ │ ├───────────┼─────┤ │ ││ │ │ 小計 │ 9,675│ │ │├─┼──────┼───────────┼─────┼─────┼────┤│63│陳麗娜/新北 │96年7月17日以自己名義 │ 3,500│ 無 │ 無 ││ │市人 │簽立內購月繳消費型合約│ (嗣未再繳│ │ ││ │㈠990412偵訊│1張,1單位: │ 納) │ │ ││ │ :第1163號│合約卷第17頁 │ │ │ ││ │ 偵卷㈢第 │ │ │ │ ││ │ 792至794頁│ │ │ │ ││ │㈡990416偵訊│ │ │ │ ││ │ :第1163號│ │ │ │ ││ │ 偵卷㈣第 │ │ │ │ ││ │ 803至810 │ │ │ │ ││ │ 頁 ├───────────┼─────┤ │ ││ │ │ 小計 │ 3,500│ │ │├─┼──────┼───────────┼─────┼─────┼────┤│64│王麗卿/新竹 │⒈96年9月6日以其夫陳錦│ 18,600│ 無 │邱澤理(││ │人 │ 章名義簽立外購年繳消│ │ │邱順嬌)││ │990416偵訊:│ 費型合約1張,1單位:│ │ │: ││ │第1163號偵卷│ 合約卷第77頁 │ │ │陳述如上││ │㈣第803至810│ │ │ │ ││ │頁 │⒉96年8月16日以自己名 │ 32,400│ │ ││ │ │ 義簽立外購經營加值型│ │ │ ││ │ │ 合約1張,1單位: │ │ │ ││ │ │ 合約卷第403頁 │ │ │ ││ │ ├───────────┼─────┤ │ ││ │ │ 小計 │ 51,000│ │ │├─┼──────┼───────────┼─────┼─────┼────┤│65│湯錦花/新竹 │96年9月11日(起訴書誤 │ 18,600│ 無 │王麗卿(││ │人 │載為1日)以自己名義簽 │ (已繳清│ │編號64之││ │990416偵訊:│立外購月繳消費型合約1 │ ) │ │被害人)││ │第1163號偵卷│張,1單位: │ │ │ ││ │㈣第852至857│合約卷第75頁 │ │ │ ││ │頁 │ │ │ │ ││ │ ├───────────┼─────┤ │ ││ │ │ 小計 │ 18,600│ │ │├─┼──────┼───────────┼─────┼─────┼────┤│66│曾嫣紅/新竹 │⒈於96年7月5日、11月2 │ 18,000│ 無 │陳月梨(││ │人 │ 日以自己名義簽立外購│(僅算首購│ │編號54之││ │990416偵訊:│ 月繳消費型合約3張, │ 4500,因│ │被害人)││ │第1163號偵卷│ 共4單位: │ 不知嗣後│ │ ││ │㈣第852至857│ 合約卷第11、12、132 │ 繳納期數│ │ ││ │頁 │ 頁 │ ,故不 │ │ ││ │ │ │ 算入) │ │ ││ │ │ │ │ │ ││ │ │⒉於96年9月5日、9月22 │ 74,400│ │ ││ │ │ 日、10月9日、10月13 │ │ │ ││ │ │ 日簽立外購年繳消費型│ │ │ ││ │ │ 合約4張,共4單位: │ │ │ ││ │ │ 合約卷第67、85、92、│ │ │ ││ │ │ 101頁 │ │ │ ││ │ ├───────────┼─────┤ │ ││ │ │ 小計 │ 92,400│ │ │├─┼──────┼───────────┼─────┼─────┼────┤│67│黃秋香/新竹 │96年11月3日以自己名義 │ 4,500│ 135│邱瑞隆:││ │人 │簽立外購月繳消費型合約│(僅算首購│ │陳述如上││ │990416偵訊:│1張,1單位: │ 4500,因 │ │ ││ │第1163號偵卷│合約卷第137頁 │ 不知嗣後 │ │ ││ │㈣第852至857│ │ 繳納期數 │ │ ││ │頁 │ │ ,故不算 │ │ ││ │ │ │ 入) │ │ │├─┼──────┼───────────┼─────┼─────┼────┤│68│黃菊珠/苗栗 │⒈97年2月21日以自己之 │ 21,825│ 無 │陳雲孃(││ │人 │ 名義簽立外購經營合約│(首購1830│ │編號59之││ │990416偵訊:│ ,未註明購買幾單位:│ 0+1175x3│ │被害人)││ │第1163號偵卷│ 合約卷第463頁 │ 期) │ │ ││ │㈣第852至857│ │ │ │ ││ │頁 │⒉97年1月29日以自己之 │ 9,200│ │ ││ │ │ 名義簽立外購月繳消費│(首購4500│ │ ││ │ │ 型合約1張,1單位: │ +1175x4 │ │ ││ │ │ 合約卷第565頁 │ 期) │ │ ││ │ │ │ │ │ ││ │ │⒊97年2月25日以自己之 │ 18,600│ │ ││ │ │ 名義簽立外購年繳消費│ │ │ ││ │ │ 型合約1張,1單位: │ │ │ ││ │ │ 合約卷第568頁 │ │ │ ││ │ ├───────────┼─────┤ │ ││ │ │ 小計 │ 49,625│ │ │├─┼──────┼───────────┼─────┼─────┼────┤│69│葉秉源/新竹 │96年11月5日以自己名義 │ 4,500│ 無 │ 無 ││ │人 │簽立外購月繳消費型合約│(僅算首購│ │ ││ │990416偵訊:│1張,1單位: │ 4500,因│ │ ││ │第1163號偵卷│合約卷第146頁 │ 不知嗣後│ │ ││ │㈣第867至870│ │ 繳納期數│ │ ││ │頁 │ │ ,故不算│ │ ││ │ │ │ 入) │ │ │├─┼──────┼───────────┼─────┼─────┼────┤│70│葉義次/新竹 │96年11月6日、12月5日以│ 9,000│ 無 │ 無 ││ │人 │自己名義簽立外購月繳消│(僅算首購│ │ ││ │990416偵訊:│費型合約2張,共2單位:│ 4500x2,│ │ ││ │第1163號偵卷│合約卷第147、227頁 │ 因不知嗣│ │ ││ │㈣第867至870│ │ 後繳納期│ │ ││ │頁 │ │ 數,故不│ │ ││ │ │ │ 算入) │ │ ││ │ ├───────────┼─────┤ │ ││ │ │ 小計 │ 9,000│ │ │├─┼──────┼───────────┼─────┼─────┼────┤│71│溫曾秋燕/新 │96年11月15日以自己名義│ 4,675│ 無 │邱瑞隆:││ │竹人 │簽立外購月繳消費型合約│(首購3500│ │陳述如上││ │990416偵訊 │1張,1單位: │ +1175x1期│ │ ││ │:第1163號偵│合約卷第188頁 │ ) │ │ ││ │卷㈣第867至 │ │ │ │ ││ │870頁 │ │ │ │ ││ │ ├───────────┼─────┤ │ ││ │ │ 小計 │ 4,675│ │ │├─┼──────┼───────────┼─────┼─────┼────┤│72│廖苑如/台中 │96年8月7日以自己名義簽│ 18,600│ 無 │同事廖捷││ │人 │立外購月繳消費型合約1 │(提前繳清│ │安:(編││ │990416偵訊:│張,1 單位: │ ) │ │號73之被││ │第1163號偵卷│合約卷第43頁 │ │ │害人)(││ │㈣第886至889│ │ │ │前雲泰公││ │頁 ├───────────┼─────┤ │司員工)││ │ │ 小計 │ 18,600│ │ │├─┼──────┼───────────┼─────┼─────┼────┤│73│廖捷安/台中 │⒈96年8月6日以自己名義│ 18,600│ 無 │ 無 ││ │人 │ 簽立外購月繳消費型契│ │ │ ││ │990416偵訊:│ 約1張,1單位: │ │ │ ││ │第1163號偵卷│ 合約卷第42 頁(起訴 │ │ │ ││ │㈣第886至889│ 書誤載為第43頁) │ │ │ ││ │頁 │ │ │ │ ││ │ │⒉96年11月16日以自己之│ 7,025│ │ ││ │ │ 名義簽立外購月繳消費│(首購3500│ │ ││ │ │ 型合約1張,1單位: │ +1175x3 │ │ ││ │ │ 合約書第193頁 │ 期) │ │ ││ │ ├───────────┼─────┤ │ ││ │ │ 小計 │ 25,625│ │ │├─┼──────┼───────────┼─────┼─────┼────┤│74│廖益賜/苗栗 │⒈96年7月4日以自己名義│ 37,200│ 無 │邱澤理(││ │人 │ 簽立外購年繳消費型契│ │ │邱順嬌)││ │990416偵訊:│ 約1張,2單位: │ │ │: ││ │第1163號偵卷│ 合約卷第9頁 │ │ │陳述如上││ │㈣第886至889│ │ │ │ ││ │頁 │⒉96年7月4日以自己名義│ 32,400│ │ ││ │ │ 簽立外購經營加值型契│ │ │ ││ │ │ 約1張,1單位: │ │ │ ││ │ │ 合約卷第394頁 │ │ │ ││ │ ├───────────┼─────┤ │ ││ │ │ 小計 │ 69,600│ │ │├─┼──────┼───────────┼─────┼─────┼────┤│75│劉姵汝/台中 │⒈96年1月9日、10月4日 │ 60,000│ 10,000│陳心娟 ││ │人 │ 以自己名義簽立內購月│ │ │(編號82││ │990416偵訊:│ 繳消費型合約2張,共2│ │ │之被害人││ │第1163號偵卷│ 單位:合約卷第89 │ │ │): ││ │㈣第894至897│、265頁 │ │ │未到庭陳││ │頁 │ │ │ │述 ││ │ │⒉97年1月8日以自己名義│ 3,500│ │ ││ │ │ 簽立外購月繳消費型續│ (僅算首 │ │ ││ │ │ 約合約1張,1單位: │ 購4500,│ │ ││ │ │ 合約卷第450頁 │ 因不知嗣│ │ ││ │ │ │ 後繳納期│ │ ││ │ │ │ 數,故不│ │ ││ │ │ │ 算入) │ │ ││ │ │ │ │ │ ││ │ │⒊96年10月24日以自己名│ 37,200│ │ ││ │ │ 義簽立外購年繳消費型│ │ │ ││ │ │ 合約1張,2單位: │ │ │ ││ │ │ 合約卷第110頁(起訴 │ │ │ ││ │ │ 書誤載為89 頁) │ │ │ ││ │ │ │ │ │ ││ │ │⒋97年2月26日以自己名 │ 4,500│ │ ││ │ │ 義簽立外購月繳消費型│ (僅算首 │ │ ││ │ │ 合約1張,1單位:合約│ 購4500,│ │ ││ │ │ 卷第569頁 │ 因不知嗣│ │ ││ │ │ │ 後繳納期│ │ ││ │ │ │ 數,故不│ │ ││ │ │ │ 算入) │ │ ││ │ ├───────────┼─────┤ │ ││ │ │ 小計 │ 105,200│ │ │├─┼──────┼───────────┼─────┼─────┼────┤│76│劉淑麗/台中 │⒈96年9月30日以自己名 │ 3,500│ 無 │被告羅泓││ │人 │ 義簽立內購月繳消費型│ │ │貽 ││ │990416偵訊:│ 合約1張,1單位: │ │ │ ││ │第1163號偵卷│ 合約卷第88 頁 │ │ │ ││ │㈣第894至897│ │ │ │ ││ │頁 │⒉96年10月16日以自己名│ 4,675│ │ ││ │ │ 義簽立外購月繳消費型│(首購3500│ │ ││ │ │ 合約1張,1單位: │ +1175x1 │ │ ││ │ │ 合約卷第87頁 │ 期) │ │ ││ │ │ │ │ │ ││ │ ├───────────┼─────┤ │ ││ │ │ 小計 │ 8,175│ │ │├─┼──────┼───────────┼─────┼─────┼────┤│77│侯淑薰/新竹 │⒈96年3月30日、4月9日 │ 97,200│ 無 │梁綵媚(││ │人 │ 、9月5日、分別以自己│ │ │編號17之││ │990416偵訊:│ 、母侯陳月嬌、弟侯國│ │ │被害人)││ │第1163號偵卷│ 豐之名義簽立外購經營│ │ │ ││ │㈣第894至897│ 加值型合約3張:合約 │ │ │ ││ │頁 │ 卷第346(未註明單位 │ │ │ ││ │ │ )、364(1 單位)、 │ │ │ ││ │ │ 365(1單位)頁 │ │ │ ││ │ │ │ │ │ ││ │ │⒉於96年4月9日、11月10│ 148,800│ │ ││ │ │ 日、11月24日分別以母│ │ │ ││ │ │ 、弟、弟媳林麗玲名義│ │ │ ││ │ │ 簽立外購年繳消費型契│ │ │ ││ │ │ 約共5份: │ │ │ ││ │ │ 合約卷第178(2單位)│ │ │ ││ │ │ 、214(1 單位)、515│ │ │ ││ │ │ 2單位)、516(2單位 │ │ │ ││ │ │ )、517(未註明單位 │ │ │ ││ │ │ ) │ │ │ ││ │ │ │ │ │ ││ │ │⒊96年7月3日以母之名義│ 30,000│ │ ││ │ │ 簽立內購月繳消費型契│ │ │ ││ │ │ 約1張,1單位: │ │ │ ││ │ │ 合約卷第7頁 │ │ │ ││ │ ├───────────┼─────┤ │ ││ │ │ 小計 │ 276,000│ │ │├─┼──────┼───────────┼─────┼─────┼────┤│78│謝淑鳳/新竹 │96年8月31日以自己名義 │ 4,675│ 無 │黃惢慈(││ │人 │簽立外購月繳消費型合約│(首購3500│ │編號35之││ │990416偵訊:│1張,1單位: │ +1175x1期│ │被害人)││ │第1163號偵卷│合約卷第65頁 │ ,因不知 │ │ ││ │㈣第902至903│ │ 嗣後繳納 │ │ ││ │頁 │ │ 期數,故 │ │ ││ │ │ │ 不算入) │ │ ││ │ ├───────────┼─────┤ │ ││ │ │ 小計 │ 4,675│ │ │├─┼──────┼───────────┼─────┼─────┼────┤│79│謝萬雄/苗栗 │96年10月22日以自己名義│ 18,600│ 無 │黃賢輝:││ │人 │簽立外購年繳消費型合約│ │ │陳述如上││ │990416偵訊:│1張,1單位: │ │ │ ││ │第1163號偵卷│合約卷第98頁 │ │ │ ││ │㈣第909至911│ │ │ │ ││ │頁 │ │ │ │ ││ │ ├───────────┼─────┤ │ ││ │ │ 小計 │ 18,600│ │ │├─┼──────┼───────────┼─────┼─────┼────┤│80│藍有義/台中 │⒈96年7月5日、8月25 │ 186,000│ 無 │黃賢輝:││ │人 │ 日、9月5日以自己名義│ │ │陳述如上││ │990416偵訊:│ 簽立外購年繳消費型契│ │ │ ││ │第1163號偵卷│ 約3張,共10單位: │ │ │ ││ │㈣第909至911│ 合約卷第10(5單位) │ │ │ ││ │頁 │ 、56(3單位)、69( │ │ │ ││ │ │ 2 單位) │ │ │ ││ │ │ │ │ │ ││ │ │⒉96年7月5日、8月25 │ 64,800│ │ ││ │ │ 日以自己及弟藍有信名│ │ │ ││ │ │ 義簽立外購經營加值型│ │ │ ││ │ │ 合約2張,共2單位: │ │ │ ││ │ │ 合約卷第395406頁 │ │ │ ││ │ ├───────────┼─────┤ │ ││ │ │ 小計 │ 250,800│ │ │├─┼──────┼───────────┼─────┼─────┼────┤│81│鍾秉翰/台中 │96年12月20日以自己名義│ 13,125│ 無 │ 無 ││ │人 │簽立外購月繳消費型合約│(首購4900│ │ ││ │990416偵訊:│1張,1單位: │ +1175x7期│ │ ││ │第1163號偵卷│合約卷第485頁 │ ) │ │ ││ │㈣第916至918│ │ │ │ ││ │頁 │ │ │ │ ││ │ │ │ │ │ ││ │ │ │ │ │ │├─┼──────┼───────────┼─────┼─────┼────┤│82│陳心娟 │⒈95年12月16日、以自己│ 97,200│ 無 │被告羅泓││ │註:無調詢或│ 、夫李瑞源、女李涵婷│ │ │貽 ││ │偵訊之紀錄 │ 之名義簽立外購經營加│ │ │ ││ │ │ 值型合約3張,共3單位│ │ │ ││ │ │ : │ │ │ ││ │ │ 合約卷第252至254頁 │ │ │ ││ │ │ │ │ │ ││ │ │⒉96年12月16日以自己、│ 54,900│ │ ││ │ │ 夫、女之名義簽立外購│(僅算首購│ │ ││ │ │ 經營合約3張,共3單位│ 18300x3 │ │ ││ │ │ : │ ,因不知│ │ ││ │ │ 合約卷第437至439頁 │ 嗣後繳納│ │ ││ │ │ │ 期數,故│ │ ││ │ │ │ 不算入)│ │ ││ │ │ │ │ │ ││ │ │ │ │ │ ││ │ │⒊96年11月1日、11月5日│ 13,500│ │ ││ │ │ 以自己、夫、女之名義│(僅算首購│ │ ││ │ │ 簽立外購月繳消費型契│ 4500,因│ │ ││ │ │ 約3張,共3單位: │ 不知嗣後│ │ ││ │ │ 合約卷第117至119 頁 │ 繳納期數│ │ ││ │ │ │ ,故不算│ │ ││ │ │ │ 入) │ │ ││ │ ├───────────┼─────┤ │ ││ │ │ 小計 │ 165,600│ │ │├─┼──────┼───────────┼─────┼─────┼────┤│83│朱黃櫻緣 │96年11月2日以自己名義 │ 4,500│ 無 │邱瑞隆:││ │註:無調詢或│簽立外購月繳消費型合約│(僅算首購│ │陳述如上││ │偵訊之紀錄 │1張,1單位: │ 4500,因 │ │ ││ │ │合約卷第126頁 │ 不知嗣後 │ │ ││ │ │ │ 繳納期數 │ │ ││ │ │ │,故不算入│ │ ││ │ │ │ ) │ │ │├─┼──────┼───────────┼─────┼─────┼────┤│84│江浚溢 │⒈96年8月28日以自己名 │ 32,400│ 無 │李慧美(││ │註:無調詢或│ 義簽立外購經營加值型│ │ │編號29之││ │偵訊之紀錄 │ 合約1張,1單位: │ │ │被害人)││ │ │ 合約卷第408頁 │ │ │ ││ │ │ │ │ │ ││ │ │⒉96年9月22日以自己名 │ 18,600│ │ ││ │ │ 義簽立外購年繳消費型│ │ │ ││ │ │ 合約1張,1單位: │ │ │ ││ │ │ 合約卷第79 頁 │ │ │ ││ │ ├───────────┼─────┤ │ ││ │ │ 小計 │ 51,000 │ │ │├─┼──────┼───────────┼─────┼─────┼────┤│85│陳昭源 │96年11月17日以自己名義│ 4,900│ 無 │ 無 ││ │註:無調詢或│簽立外購月繳消費型合約│(僅算首購│ │ ││ │偵訊之紀錄 │1張,3單位: │ 4900,因│ │ ││ │ │合約卷第480頁 │ 不知嗣後│ │ ││ │ │ │ 繳納期 │ │ ││ │ │ │ 數,故不│ │ ││ │ │ │ 算入) │ │ ││ │ ├───────────┼─────┤ │ ││ │ │ 小計 │ 4,900│ │ │├─┼──────┼───────────┼─────┼─────┼────┤│86│楊坤錦 │96年11月10日以自己名義│ 32,400│ 無 │ 無 ││ │註:無調詢或│簽立外購經營加值型合約│ │ │ ││ │偵訊之紀錄 │1張,1單位: │ │ │ ││ │ │合約卷第425頁 │ │ │ ││ │ │ │ │ │ ││ │ ├───────────┼─────┤ │ ││ │ │ 小計 │ 32,400│ │ │├─┼──────┼───────────┼─────┼─────┼────┤│87│鄭彩慧 │96年11月2日以自己名義 │ 4,500│ 無 │邱瑞隆:││ │註:無調詢或│簽立外購月繳消費型合約│(僅算首購│ │陳述如上││ │偵訊之紀錄 │1張,1單位: │ 4500,因│ │ ││ │ │合約卷第127頁 │ 不知嗣後│ │ ││ │ │ │ 繳納期數│ │ ││ │ │ │ ,故不算│ │ ││ │ │ │ 入) │ │ ││ │ ├───────────┼─────┤ │ ││ │ │ 小計 │ 32,400│ │ │├─┼──────┼───────────┼─────┼─────┼────┤│88│優捷實業股份│⒈96年11月1日以優捷公 │ 32,400│ 無 │陳月梨(││ │有限公司負責│ 司之名義簽立外購年繳│ │ │編號54之││ │人蔡敬裕 │ 消費型合約1張,1單位│ │ │被害人)││ │註:無調詢或│ : │ │ │ ││ │偵訊之紀錄 │ 合約卷第421頁 │ │ │ ││ │ │ │ │ │ ││ │ │⒉96年11月8日以優捷公 │ 27,000│ │ ││ │ │ 司之名義簽立外購月繳│(僅算首購│ │ ││ │ │ 消費型合約1張,6單位│ 4500x6 │ │ ││ │ │ : │ 單位,因│ │ ││ │ │ 合約卷第156頁 │ 不知嗣後│ │ ││ │ │ │ 繳納期數│ │ ││ │ │ │ ,故不算│ │ ││ │ │ │ 入) │ │ ││ │ │ │ │ │ ││ │ ├───────────┼─────┤ │ ││ │ │ 小計 │ 59,400│ │ │├─┼──────┼───────────┼─────┼─────┼────┤│89│邱澤理(即邱│⒈96年6月30日以其子孫 │ 558,000│ 130,000│被告羅泓││ │順嬌)(雲泰│ 晨祐之名義簽立外購年│ │ │貽 ││ │公司前副總經│ 繳消費型合約1張,30 │ │ │ ││ │理)/新竹人 │ 單位: │ │ │ ││ │㈠970731調詢│ 合約卷第22頁 │ │ │ ││ │ :第2038號│ │ │ │ ││ │ 偵卷第305 │⒉96年11月6日以其子之 │ 3,500│ │ ││ │ 至316頁 │ 名義簽立內購月繳消費│(僅算首購│ │ ││ │㈡971030偵訊│ 型合約1張,1單位: │ 3500,因│ │ ││ │ :第4542號│ 合約卷第153頁 │ 不知嗣後│ │ ││ │ 偵卷第24至│ │ 繳納期數│ │ ││ │ 25頁 │ │ ,故不算│ │ ││ │㈢990209偵訊│ │ 入) │ │ ││ │ :第1163號│ │ │ │ ││ │ 偵卷㈠第 │ │ │ │ ││ │ 281至291 │ │ │ │ ││ │ 頁 │ │ │ │ ││ │㈣990304偵訊│ │ │ │ ││ │ :第1163號│ │ │ │ ││ │ 偵卷㈠第 │ │ │ │ ││ │ 356至357 │ │ │ │ ││ │ 頁 │ │ │ │ ││ │ ├───────────┼─────┤ │ ││ │ │ 小計 │ 561,500│ │ │├─┴──────┴───────────┼─────┼─────┼────┤│ 總計 │20,715,500│ 1,206,145│ ││ │(原審誤載 │ │ ││ │為20,419, │ │ ││ │700)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銀行法第29條:(禁止非銀行收受存款及違反之處罰)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機關取締,並移送法辦;如屬法人組織,其負責人對有關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執行前項任務時,得依法搜索扣押被取締者之會計帳簿及文件,並得拆除其標誌等設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銀行法第29條之1:(視為收受存款)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銀行法第125條:(刑事責任)違反第29條第1項規定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500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

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公平交易法第23條:(多層次傳銷之管理)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

公平交易法第35條:(獨占、聯合、仿冒行為之處罰)違反第10條、第14條、第20條第1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41條規定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而逾期未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或停止後再為相同或類似違反行為者,處行為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億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23條規定者,處行為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億元以下罰金。

附表目錄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4-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