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金上訴字第11號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趙堅澤上列被告因違反期貨交易法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趙堅澤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趙堅澤前經本院認為犯違反期貨交易法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2年2月8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2年5月7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因被告於原審經通緝到案,足認被告確有逃亡之事實。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
102 年5月8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明富
法 官 陳明珠法 官 洪于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強梅芳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