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上字第2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葉玟琪被 上 訴人即 被 告 吳容忍
宋宜瑾上列當事人間因傷害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上訴人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1年度壢簡附民字第19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又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刑事訴訟法第501條、第500條分別定有明文。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係依附於刑事案件而存在。
二、本件被上訴人吳容忍被訴傷害案件,原審判決公訴不受理後,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業經本院以原審諭知不受理係不當而撤銷之,並將刑事案件發回原審更為審理,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依附於刑事案件,一併發回原審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更為審理,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張江澤法 官 黃美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首屹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