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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附民上字第 43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上字第43號上 訴 人 高燈能被上訴人 高文忠

高建邦上列當事人間因竊盜附帶民訴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101年度附民字第22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事 實

甲、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㈠原判決廢棄。

㈡被上訴人應賠償上訴人新台幣(下同)300,00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事實上陳述及證據詳如附件上訴狀影本。

乙、被上訴人方面: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等被訴竊盜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猶執陳詞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煙平

法 官 王屏夏法 官 林銓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于耀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裁判案由:竊盜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4-03-25